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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其所述旺旺友聯產物係在資料補齊狀況始為賠付一節,已與證人許○○所述不符,且系爭處理記要中並無記載此給付條件,證人高○○於調解程序更未為此表示,證人陳○○上開證述應屬迴護旺旺友聯產物之詞,尚難採信,自不足採為有利旺旺友聯產物之證據。




 




    此外,旺旺友聯產物未能舉證證明確有正當理由並有拒絕調解條件之行為,旺旺友聯產物即應受其授權調解最高金額280 萬元之拘束。




 




    旺旺友聯產物雖以系爭交通事故經鑑定結果,魚○○酒精濃度過量駕駛重機車撞擊水泥柱失控而肇致,應負全部肇事責任,林○○並無肇事因素,欣運工程行對魚○○之繼承人並無賠償責任,旺旺友聯產物所承保之範圍為欣運工程行對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欣運工程行既無肇事責任,自不得向旺旺友聯產物請求保險理賠。




 




    且系爭吊車未領有通行證,依保險契約加註之「吊車業批   單」約定,該吊車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亦不負賠償責任,旺旺友聯產物自無庸給付保險金云云。




 




    惟按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為保險法第90條所明定,且兩造所簽訂之保險單條款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5 條約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共同條款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此有該保險單條款在卷可參,與上開規定同其旨趣。




 




    又系爭保險契約所附吊車業(動力機械車輛)批單約定:「一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車輛未領有通行證、未依通行證規定路線行駛或於施工時發生之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欣運工程行對於系爭吊車未領有通行證亦不爭執。




 




    然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義務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賠償義務,均為私法上義務,於其義務是否發生或範圍如何發生爭執時,法律亦允許以和解方式解決之,於和解效力發生後,有關義務之範圍及履行,依民法第737 條規定,即應以和解內容為準




 




    系爭交通事故致魚○○死亡,欣運工程行係認為林○○可能有所過失,故與魚○○家屬協議調解,旺旺友聯產物之職員即證人高○○於調解過程亦未主張欣運工程行無過失或欣運工程行之系爭吊車屬契約不保事項等情,業已認定如前,可認本件於調解時,旺旺友聯產物已自為判斷系爭交通事故屬系爭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範圍,得以調解解決紛爭。




 




    欣運工程行與魚○○之家屬間調解過程,旺旺友聯產物既已參與,若其認為保險事故並未發生或符合不保事項,自得拒絕調解,然其並未如此,致調解有效成立,旺旺友聯產物即須受此調解效力之拘束,旺旺友聯產物不能再以其所承保之保險事故未發生或系爭吊車未領有通行證為由,否認調解之效力。




 




    再者,證人高○○既為旺旺友聯產物所派往參與和解事宜,依民法第224 條規定,其就本件賠償責任之履行,旺旺友聯產物即應負相同責任,是其事後以未授權證人高○○同意調解,否認調解之效力,自非有據。




 




    據上,旺旺友聯產物既參與欣運工程行與魚○○之家屬就系爭交通事故所為之調解,則就欣運工程行與魚○○之家屬所達成由欣運工程行賠償350 萬元之調解,於授權保險金額範圍280 萬元即應受拘束,是扣除旺旺友聯產物已給付之強制險保險金150 萬元後,尚應給付欣運工程行130 萬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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