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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向合○鋼模公司自請退休,其自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工作年資逾二十五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定自請退休之要件,兩造間勞動契約於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終止。

 

   甲○○自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止,工作年資為二十二年又六.一六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甲○○得請求合○鋼模公司給付按三十八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之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固指終止勞動契約當日前六個月所得工資總額,惟事業單位因景氣蕭條,縮短工作日數使勞工無薪休假,如未

涉及勞動契約之變更,且非常態之工作情形,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扣除無薪休假期間。

 

   合○鋼模公司於九十九年七月至同年十一月、一○○年五月至同年十月實施無薪休假,上開期間非常態工作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甲○○自請退休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前六個月工資,為其九十九年六月、同年十二月、一○○年一月至四月之工資,依序六萬八千六百三十元、五萬八千一百三十三元、九萬零四十一元、三萬七千二百六十九元、五萬一千二百十八元、六萬三千五百五十九元,共計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其月平均工資為六萬一千一百三十五元。

 

   依此計算,甲○○得請求合○鋼模公司給付退休金二百三十二萬三千一百三十元。合○鋼模公司要求甲○○自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無薪休假,應按月薪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計付工資二萬零三百二十四元。

 

   甲○○自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受僱於合○鋼模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鋼模公司應於九十六年、九十七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給予甲○○特別休假依序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合○鋼模公司於甲○○簽署九十五年證明書後,要求甲○○簽署短期委任契約書,除事假外,不許甲○○請假,甲○○於上開期間始未請特別休假。甲○○九十六年、九十七年之月平均工資依序為七萬餘元、八萬餘元,甲○○請求合○鋼模公司給付按月薪六萬一千一百三十五元計算此部分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計十一萬二千零八十一元,應予准許。

 

   甲○○九十八年、九十九年之月平均工資依序為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元、四萬一千九百零三元,甲○○請求合○鋼模公司給付此部分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計五萬六千九百六十三元,亦應准許。

 

   特別休假屬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工之基本權利,屬有薪休假;無薪休假為雇主無法提供足夠工作,因與勞工間成立減少工資之合意,二者性質不同,不得以之抵特別休假。

 

   甲○○之父於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請事假未到班,合○鋼模公司應給付甲○○該二日之工資,甲○○一○○年二月之工資為四萬二千五百元,依此計算,合○鋼模公司應給付甲○○未休喪假工資二千八百三十三元。

 

 

*關鍵字:勞動規劃、出勤記錄、無薪休假、合意結清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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