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之子呂○○受僱於丙○○經營之嘉○企業社,由丙○○即嘉○企業社於99年4月8日向旺旺友聯投保系爭團體傷害保險,呂○○為被保險人之一,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為嘉○企業社所出具,呂○○則曾於被保險人名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內簽名。

 

   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自99年4月8日至100年4月8日,被保險人呂○○部分之身故保險金額為3,000,000元,並由被保險人呂○○指定法定繼承人即丁○○為其身故受益人之一。又依系爭保險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旺旺友聯即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呂○○除受僱於丙○○即嘉○企業社外,其於同一時間,另受僱於煌○公司,擔任高週波感應爐操作員之工作。

 

   依旺旺友聯內部之職業分類表,被保險人呂○○受僱於丙○○即嘉○企業社從事之冷氣安裝工作,係屬職業分類表第3類製造業中家電製造業之裝配工;受僱於煌○公司擔任高週波感應爐操作員之工作,則屬上開職業分類表第5類製造業之鐵工廠、機械廠之鍋爐部分。

 

   被保險人呂○○於100年3月1日在煌○公司工作時,因發生高週波感應爐爆炸之意外事故,受有嚴重燒燙傷,於翌日不治死亡。被保險人呂○○之法定繼承人為其母親即丁○○及其配偶即黃○○,應繼分各為2分之1。

 

   旺旺友聯業於100年8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丙○○即嘉○企業社,表示被保險人呂○○兼職從事之鍋爐工作為旺旺友聯不承保之職業類別,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系爭保險契約有關被保險人呂○○之部分,該存證信函已於同年月9日寄達予丙○○即嘉○企業社;旺旺友聯另於100年8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丁○○及黃○○,同樣表示被保險人呂○○實際從事之鍋爐工作為旺旺友聯不承保之職業類別,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系爭保險契約有關被保險人呂明松之部分,該存證信函亦已寄達予旺旺友聯。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丁○○主張:伊子呂○○生前成立之系爭保險契約,係由丙○○即嘉○企業社向旺旺友聯投保,保險契約已有效成立,且被保險人呂○○於系爭保險契約之有效保險期間內,因屬於意外傷害事故之保險事故發生而死亡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旺旺友聯依系爭保險契約,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等語,惟為旺旺友聯爭執,並以上開情詞抗辯。經查:

 

(1)按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保險法第64條第1項及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又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固亦書有:「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即旺旺友聯,下同)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且在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所附之被保險人名冊上,在「被保險人簽名」乙欄內,已註明:「本人已審閱要保書聲明事項(註)」,並由各被保險人簽名,附註之聲明事項第4項亦書有:「本要保書內所陳述事項均屬事實,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

 

   是如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旺旺友聯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影響旺旺友聯對危險評估之程度者,依上開規定及約定,旺旺友聯固非不得解除系爭保險契約之全部或一部,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惟查,系爭保險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除有關被保險人之年籍等基本資料,及指定身故受益人之記載外,須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據實說明之事項,則僅有「工作性質」乙欄,是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就被保險人所從事之工作性質並無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之情形,即難謂旺旺友聯有何主張解除系爭保險契約之權利;而本件被保險人呂○○之工作性質部分,係經人填寫為「冷氣安裝」,自應視被保險人呂○○此一關於工作性質之填載有無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之情事,以為判斷旺旺友聯得否解除系爭保險契約有關被保險人呂○○之部分。

 

*關鍵字:團體保險、勞動規劃、職業等級、職業災害、職災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richardchu88.pixnet.net/blog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