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請受益人3人中之1人洽其投保單位檢具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送勞保局,勞保局再據以將原領死亡給付移作失能給付之一部分,發給差額28,000元等情,已如前述,並有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收據附原處分卷可稽,應堪認定。




 




    揆諸前揭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3規定,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並配合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轉銜與年金給付及一次給付選擇請領規定,業已明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從而本件受益人既已向勞保局領取被保險人甲○○之35個月死亡給付735,000元,依法即不得再請領失能給付。




 




    惟因比較結果,本件受益人應以領取失能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合計763,000元)為優,故勞保局以原處分請其受益人審慎考慮後通知勞保局欲選擇領取何種給付,如欲改領失能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則請受益人出具放棄領取被保險人甲○○本人死亡給付之聲明書及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同一順序受益人共同具領同意書」及當序承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送勞保局請領失能給付,並請受益人3人中之1人洽其投保單位檢具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送勞保局,勞保局再據以將原領死亡給付移作失能給付之一部分,發給差額28,000元,顯係就受益人最有利之方式予以處理,依法核無不合。




 




3)潘○○雖以前揭情詞爭議,然查,經勞保局重新審查結果,雖核定被保險人甲○○之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2項第2等級,得申請給付1,000日失能給付計700,000元,惟本件潘○○等受益人既已向勞保局領取被保險人甲○○之35個月死亡給付735,000元,依法即不得再請領失能給付,已如前述。




 




    勞保局係考量潘○○等受益人之最大利益,始以原處分告知潘○○等受益人本件以領取失能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合計763,000元)為優,故請其受益人審慎考慮後通知勞保局欲選擇領取何種給付,如欲改領失能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則請檢具相關文件辦理,並請受益人3人中之1人洽其投保單位檢具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送勞保局,勞保局再據以將原領死亡給付移作失能給付之一部分,發給差額28,000元。




 




    勞保局上開行政處分及行政指導顯係依法就受益人最有利之方式予以處理,並請潘○○等受益人審慎考慮後通知勞保局欲選擇領取何種給付,依法核無違誤,潘○○上開主張及爭執,顯有誤解,不足採取。




 




    綜上所述,潘○○主張並非可採,勞保局以原處分核定潘○○等受益人得申領被保險人甲○○之失能給付計700,000元,惟同時告知潘○○等受益人已領取被保險人甲○○之死亡給付735,000元,依法即不得再請領失能給付。




 




    惟本件潘○○等受益人依法以領取失能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合計763,000元)為優,故請潘○○等受益人審慎考慮後通知勞保局欲選擇領取何種給付,如欲改領失能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則請檢具相關文件辦理,並請受益人3人中之1人洽其投保單位檢具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送勞保局,勞保局再據以將原領死亡給付移作失能給付之一部分,發給差額28,000元,依法核無違誤。監委會審定及勞委會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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