凃○○前以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維○公司)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因擔任大貨車駕駛,並需搬運貨物,因徒手搬運重物以致罹患「腰椎椎間盤突出坐骨神經痛」,已領取民國(下同)978 14日至979 1 日期間共19日職業病傷病給付在案。




 




    嗣以同一傷病自行申請979 2 日至993 30日期間職業病傷病給付。案經勞保局審查,認凃○○所患經療養復健至982 1 日之後可恢復工作,乃以997 1 日保給傷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下稱原處分),所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自979 2 日給付至982 1 日止,發給153 日計103,887 元,餘所請期間不予給付。




 




    凃○○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勞保監理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91129日以99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下稱爭議審定)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亦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凃○○自838 月服役後,即在不同公司任職,主要職務內為駕駛貨車運送及搬運貨物,至96126 日離職,工作年資約5.67年,於977 14日起至978 8 日止,在本件投保單位維○公司任職,期間3 星期,工作時間每週週休2 日,徒手傳遞及搬運、擺放玻璃,未使用輔具。




 




    凃○○為29歲,原始健康情況良好,極少因健康問題就醫,曾於965 27日因騎車滑倒遭後車壓輾發生左腓骨骨折接受治療,此時發現罹患糖尿病及高血脂症,因任職業駕駛可能暴露於垂直振動、增加下背痛或椎間盤軟骨疾病發生風險等情,有凃○○提出雇主維○公司函、打卡紀錄及國泰醫院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可按。




 




(二)凃○○於979 5 日以檢附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醫師於該診斷書載凃○○病情為:「978 11日初診、978 14日住進國泰醫院、978 15日實施腰椎間盤摘除手、978 18日出院,宜門診追蹤復健」等語,經勞保局向國泰醫院函調凃○○病歷紀錄,亦載明:「病情評估與建議:經診斷為『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因病情穩定,住院目的已達成,經本院醫療團隊評估,得予安排出院。」等語,有勞保局提出凃○○之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診斷書及國泰醫院病歷紀錄等件為證。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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