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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對於許多受薪民眾而言,或許感覺不出來有多大的差別,但對於高所得之人,差別可就大了。


 


    因為薪資所得者在報稅時,除了免稅額及扣除額可以降低所得淨額外,別無他法。然而執行業務所得者,執行業務之收入可以扣除ㄧ些相關的必要成本與費用,可以降低綜合所得稅。


 


    如果執行業務所得者未設帳,稅捐單位會針對收入及費用給予一個標準,由稅捐單位來核定其所得額。


 


    例如律師,每件訴訟案件在直轄市及市,所給予的認定收入標準為4萬元,費用率為30%,換句話說,此案件在稅捐機關認定之所得額為28,000元。比起薪水階級的朋友,為了領取4萬元的月薪,所支付的交通費、伙食費等,均無法扣除。薪水階級的朋友會不會覺得很不平衡呢?


 


    而針對保險經紀人,財政部給予的費用率是26%。故事就要從這裡說起了。


 


    南山人壽有幾位處經理,民國81年左右取得了保險代理人執照,於是與南山人壽簽定專屬代理契約,其身份由保險業務員變成保險代理人,收入從原本的薪資收入並成執行業務所得。


 


    其中台北一位處經理李○○,因為取得保險代理人執照,也與南山人壽簽訂了代理人契約。於是他從82年度開始就依此方式申報其所得。


 


    沒想到日後被人提出檢舉,說他所得類別申報有誤,涉嫌申報不實,稅捐機關於是開始調查,調查之後也認定其所得歸類有誤,於是針對82年度~87年度分別開出稅單要求補繳稅款,總共約630萬元。


 


    而對於稅捐機關如此認定,李○○當然認為不合理,於是委請三位律師出面進行行政訴訟,總共四個案件,均分別經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我算了ㄧ下,光是律師費用,最起碼花費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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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