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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南山人壽公司壽險部業務代表,已如前述,依兩造簽立之業務代表聘約書第一條約定:「公司授權業務代表於公司獲准營業地區範圍內經營人身保險及年金,並負責將該業績之要保書及其經收之保險費提交公司」。


 


    即甲○○僅能在南山人壽授權營業地區範圍內招攬保險並將已收取之保險費交付南山人壽公司,惟此乃因保險從業特性所為之必要限制,因保險契約內容極為複雜,涉及險種風險評估及保險費精算,南山人壽自有依其營運方針選擇產品種類與劃分不同業務區域之必要,此處之指定尚與勞動契約限制勞工提供勞務或服務地點等情不同。


 


    再依上開業務代表聘約書第四條復約定:「本聘約書依據後附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執行。」惟觀之上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其內容為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辦理契約變更、停效、復效之相關程序規範及業務人員違反南山人壽得終止契約之規定,此乃南山人壽遵照主管機關頒布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之規定所訂定。


 


    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所制訂,此為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及保障保戶之權益,基於行政管理之目的所為之規定,自與一般勞動關係中僅著眼於勞工對雇主所負之勞務給付義務迴異,此由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定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故保險業務員與公司間之契約關係仍應依其實質內容定其契約型態,不因南山人壽依上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訂定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即認為南山人壽對甲○○具有指揮監督從屬關係。


 


    再者,甲○○可因其業務代表之業績而晉陞為業務主任,固為兩造所不爭,然此業務代表之業績,是以業務人員招攬保險收取保險費作為計算基礎,為南山人壽依甲○○招攬保險收取保險費之結果對於業務代表之激勵方式,提昇其招攬保險客戶之動力,並非針對甲○○招攬保險之過程所為之獎勵,尚難因此即認南山人壽公司對業務代表提出勞務之過程享有指揮監督權限。


 


    復觀之上開業務代表聘約書約定,南山人壽並未要求甲○○上下班須打卡,又無固定之工作時間、地點,南山人壽對甲○○之出勤並不予以考核,亦未限制甲○○執行招攬保險業務之方式及內容,甲○○可在保險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南山人壽制定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之規範下,自行裁量決定招攬保險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甲○○非如機械般單純提供勞務,是兩造間之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甚薄,甲○○並非受僱南山人壽依南山人壽指示提供勞務。


 


    次查,依上開業務代表聘約書第二條約定:「公司同意按照本聘約書所附之『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及『業務津貼表』規定給付業務代表業務津貼及獎金。」


 


    再依南山人壽公司制定之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甲○○招攬保險契約可領得之報酬包括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均按甲○○招攬保單實際收取保險費計算一定比率給付甲○○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故甲○○向南山人壽收取之報酬係按其所招攬且簽訂保險契約並已繳交之保險費計算。


 


    再依上開業務代表聘約書附件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第五條:「不論任何理由,倘公司取消任何保險契約並退還已繳保費,業務代表應同時退還其自該保件已領取之業務津貼或服務津貼予公司」。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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