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看完逃稅與節稅的案例之後,我們來看一個被國稅局認為避稅的案例,這也是我另一個部落格前一陣子所寫的『死亡前投保人身保險,國稅局要課徵遺產稅?』
案情是關於一位苦主80歲的個案,死亡前投保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後,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保險金列為不計入遺產。然而國稅局卻不這麼認為,堅持依實質課稅原則與公平課稅原則,將保險金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此案件的時間排序如下:
89/09/14 80歲的黃永○肝癌住院。
同年09/14、09/21、10/04以黃永○為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
為黃永○之孫,按年繳及躉繳方式分別向國泰人壽、新光及三商人
壽等三家保險商投保人身壽險,繳付保險費合計24,215,400元。
89/09/19 黃永○出院。
89/11/05 黃永○身故。
89/12/20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遺產淨額21,714,259元。
但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淨額為194,309,839元,應納遺產稅82,647,919
元。
上集的逃稅與中集的節稅或許還有些道理,然而到了這一集,卻越看越亂。於是我常說,現在社會會亂不是沒有原因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亂成一團。
針對此類案件,我個人對於南區國稅局實在是很感冒,所以接下來我會針對南區國稅局的案子進行批判(再另一個部落格),大家盡請期待。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