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Richard處理幾件業務員被保險公司懲處的案件,對於公司的處分行為與公司的處理態度,業務員都覺得很難過。雖然業務員在招攬保單的過程中,或許有些許的瑕疵,但保險公司在處理時,卻令人有趕盡殺絕之嫌,令業務員心寒。
雖說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法令遵循為其最高指導原則,也是主管機關所關注的。但看看保險公司在吹捧業務員要業績時的嘴臉,以及透過低層業務訓練專員教導業務員如何『銷售』保單時的一些不能浮出檯面的『技巧』,業務員頓時發覺保險公司的面目可憎,但往往為時已晚。
在此Richard要呼籲保險業務員切記要遵守法令規範,才不會發生事情危及自己的事業。今天就來介紹一個94年購買保單的案件。
陳○榕為甲○○之子。甲○○於94年8月1日以陳○榕為被保險人,甲○○為要保人向新光人壽投保新光得意理財變額壽險,約定被保險人於保單滿期日生存或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者,均屬新光人壽應負保險責任事故。甲○○並於94年8月2日繳付200萬元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陳○榕於94年8月6日至台灣X光醫學檢驗院、謝漢池診所進行體檢,並曾經於新光人壽公司委託檢驗報告單、體格檢查書上簽名。
94年8月1日之系爭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之「陳○榕」簽名,非為陳○榕所親簽。
甲○○主張系爭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陳○榕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保險契約無效。
而甲○○為系爭保險契約於94年8月2日繳付新光人壽200萬元,系爭保險契約既屬無效,新光人壽收取甲○○所繳付之200 萬元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甲○○受損害,新光人壽自應將所收取200萬元之保險費返還甲○○。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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