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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氣不好,公司申請解散,但公司有兩個月的薪水沒有付給勞工,於是勞工向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公司所積欠薪水。但勞保局卻查出公司解散前有支付號稱資遣費的款項給勞工,此時勞保局會如何做呢?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乙○○、丙○○、丁○○、戊○○、己○○、庚○○7 人(以下簡稱甲○○等七人)原任職駿林科技公司,嗣該公司於971015日解散,積欠渠等978 1 日至979 30日之工資。


 


    ○○等七人與緣劉利等272 人於民國(下同)983 26日檢具申請書表向勞保局申請墊償駿林科技公司積欠渠等978 1 日至979 30日之工資,合計新台幣(下同)17,894,651元。


 


    案經勞保局審查後,乃以985 25日保墊償字第09860004860 號函核定墊償276 人(含甲○○等七人),共計8,574,669 元,其中:


(一)申請人劉利登記為經理人,不符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 款所規定之勞工,不予墊償。


 


(二)許娟扣除資遣費後金額為-12,812 元,不予墊償。


 


(三)蔡琳、葉容、李豪、陳忠等4 人,因「其他補薪」為何種金額發放,無法提出說明,該項金額暫不予墊償,且蔡琳扣除資遣費與其他補薪後金額為-5,769元。


 


(四)鍾漢、周鴻、蔡勇、許強、潘誼等5 人因申請墊償期間加保於他家公司,扣除其溢報金額後予以墊償。


 


(五)葉賢於978 25日退保,其申請墊償至9 2 日止,扣除其溢報金額後予以墊償。


 


(六)丙○○259 人(含甲○○等七人)之個人薪資轉帳內頁影本中971015日轉帳金額與所提供之「新制資遣費明細表」一致,該筆金額雖為公司發放但資金來源不詳,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遂扣除該筆金額後予以墊償。


 


    ○○259 人(含甲○○等七人)就上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甲○○等七人仍有未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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