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自81年5月1日起受雇中興航空公司,於98年7月10日前擔任總機師,平均工資為13萬800元。採用勞工退休舊制。
趙○○於98年7月10日駕駛編號直昇機進行飛行任務時,於金門外海墜機失事,造成另2名機組員罹難發生職業災害。
中興航空因此暫停趙○○之飛行任務,並於99年2月12日通知將趙○○調任為地勤工作,平均薪資為2萬5000元。趙○○拒絕調任。趙○○已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為15萬4671元。
中興航空因上開飛安意外事故,額外增加保險費支出537萬3466元,並賠償受難組員及支出喪葬費289萬80元。趙○○日薪以4360元計算。
雙方爭執的部分為:
(一)中興航空於99年2月12日將趙○○調任地勤工作,是否合法?
按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7款規定:「標準飛航組員:指於航空器飛航時,應包括正駕駛員及副駕駛員各一員,或正駕駛員、副駕駛員及飛航機械員各一員,或按各機型之飛航手冊規定之最低飛航組員。」
第231條規定:「機長於飛航前發現組員因受傷、疾病、疲勞、酒精或藥物影響等原因致無法執行其職務時,應令其不得飛航。」、「飛航中組員因疲勞、疾病或缺氧等原因,而嚴重降低其執行職責之能力時,機長應中止飛航並就近於適合之機場降落並作必要之處置。」
另中興航空訂定之航務手冊亦規定:「2.2.1.B:機長應與副駕駛共同確遵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予履行;2.3.8:正駕駛負責對副駕駛督導之責;2.3.13:機長於飛航前發現組員因受傷、疲勞、酒精或藥物影響等原因致無法執行其職務時,應令其不得飛航;飛航中組員因疲勞、疾病或缺氧等原因,而嚴重降低其執行職責之能力時,機長應中止飛航並就近於適合之機場降落並作必要之處置」
中興航空之員工管理規則第9.6.4條則規定:「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9.6.4.23違反民用航空事業一切規章,情節重大或隱瞞事實,致有飛行安全之虞,經查證屬實者。」
第11.2.4條亦規定:「違反本規則情節重大責任尚待確定者,得先行令其留職停薪,俟結案後如未受免職處分者,再准其復職。」。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