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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趙○○98710日駕駛直昇機,在金門外海墜機失事之飛安事故,經送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調查,並於出具編號:ASC-AOR-00-00-000之調查報告(以下簡稱飛安報告)。




 




    調查報告之結論認:「1.該機應由兩位駕駛員共同執行任務,惟副駕駛員於進場過程中處於休眠狀態,致未監視儀表及向正駕駛員提示該機航向偏離、高度偏低及下降率過劇之情形。




 




    2.正駕駛員於目視進場過程中,因稀雲及外界燈光影響,致未能持續保持目視參考,而過量操作航機高度變化,於高下降速率改帄所伴隨的慣性,使航機低於預期高度,在無預期情況下落海。




 




    3.正駕駛員可能產生黑洞錯覺,使其於下降過程中,以顯著高於正常進場角度進場,又錯估航機高度,直至落海時才驚覺高度過低,於相對明亮區域前落海....1.正駕駛員可能存在過度自信心理、可操控飛行撞地(CFIT)及視錯覺之風險意識不足,於飛行中讓副駕駛員休息,單獨執行任務,增加本事故發生機率。2.正駕駛員未能保持航機於進場航跡上,最大偏差達38度,超過提示標準之5度,增加無法目視機場之機率。3.正駕駛員未由06跑道繞場進場,改為直接穿越跑道落地,雖可縮短進場時間,惟此進場方式係經海面降落,於夜間缺乏進場燈光系統之指引,增加視錯覺產生機率。....5.正駕駛員有注意力降低、判斷與反應能力減弱、空間定向能力變差、視覺功能及手眼協調能力降低徵狀,不排除正駕駛員可能因疲勞而影響其表現;副駕駛員進場前眼睛是閉的,CVR錄音無副駕駛員聲音紀錄,顯示副駕駛員可能因疲勞於進場過程中處於休眠狀態。」




 




    由前揭規定及調查報告可知,該航空器應由正、副駕駛共同駕駛,正駕駛之任務為飛行(Pilot
Flying
),副駕駛則為監控(Pilot Monitor),尤以起飛及降落之重要階段,必須雙人操作始能獲得迅速、安全及有效之操控,自不得由正駕駛1人單獨為之。




 




    本件飛安意外,肇因趙○○過度自信,而於飛行途中讓副駕駛睡覺休息,直昇機進場時亦未喚醒副駕駛協助監控,加以趙○○誤判高度,違反駕駛航空器之標準作業流程,致該直昇機墜海失事,並造成另2名機組員罹難,趙○○所為,已符合員工管理規則第9.6.4條所定之解僱事由,中興航空未逕予解僱,而於調查期間,先暫停趙○○飛行任務,並於99212日調任地勤工作,而部分支薪,難認中興航空之調職有何權利濫用而違法失當可言。




 




    準此,縱認趙○○主張其已於99212日通知中興航空終止勞動契約乙節為實,然中興航空之調職既於法有據,趙○○主張調職不合法,而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事由云云,自無理由,是趙○○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規定,請求中興航空給付資遣費,委無足採。




 




(二)趙○○主張自98815日起算至981211日止,共119日,係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有無理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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