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彭君在事故前有酒精性肝硬化與高血壓之病史,惟依據現有病歷資料,並無相關證據顯示被保險人於971123日摔傷前,有任何肝昏迷之症狀,雖然住院隔天血中氨指數較高,但血中氨指數與臨床症狀之間的相關並不是很好,因此並不能以住院隔天氨指數較高,而據以證明其摔傷前有肝昏迷之診斷。




 




    因此,尚無證據顯示彭君死亡與該病史有直接關係,系爭公司主張其死亡之直接原因實係自身疾病所致,證據顯然不足。




 




    綜上所述,本案被保險人彭君體況無可用來解釋膀胱破裂一事,且長期住院確因意外引起,故「膀胱破裂併腹膜炎導致敗血性休克」仍應歸因於意外事故所致。」等語,此有保發中心9996日保調字第XXXXXX號函附卷可稽,且為中國人壽所不爭執。




 




2)據上,彭忠在意外事故發前有「酒精性肝硬化與高血壓」之病史,但經保發中心依據現有病歷資料,認為並無相關證據顯示彭忠死亡與其病史有直接關係,中國人壽主張其死亡之直接原因實係自身疾病所致,證據顯然不足。




 




    忠體況無可用來解釋膀胱破裂一事,且長期住院確因意外引起,故「膀胱破裂併腹膜炎導致敗血性休克」仍應歸因於意外事故所致。本院亦同此認定。




 




    本院認為彭忠死亡之原因,係因「意外傷害死亡」,死亡原因與意外所致傷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與彭忠本身之病史「肝病、高血壓」無關




 




    是中國人壽仍主張彭忠之死亡,係因其病史之「酒精性肝硬化與高血壓」所導致,並非意外事故所致,且與意外事故發生不具有因果關係,並提出中國醫院住院病患累積報告書、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網醫療諮詢內容網路、醫務諮詢醫師回覆意見、中國醫院住院病歷、網路新聞、肝昏迷醫學網路資料為證,均不足採。




 




3)至於中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雖記載『1.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2.膀胱破裂併腹膜炎3.酒精性肝硬化4.創傷性腦出血術後6.右橈骨骨折』。




 




    嗣彭忠於98 126日上午 812分死亡,而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種類『病死或自然死』、(十一)死亡原因『1.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甲、敗血性休克。乙、(甲之原因):膀胱破裂併腹膜炎。』,僅係醫院所開立之證明書,及行政相驗所開立之證明書,與本件上開認定無涉,尚不能以此記載即認定彭忠非因意外事故而死亡,附予敘明。




 




    綜上,彭忠既係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意外傷害事故與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彭勤、彭吉本於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地位,請求中國人壽給付6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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