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投保「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基本保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附加「傷害特約保險」,並增購「傷特死殘保險」,保險金額均為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為自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終身。




 




    嗣甲○○○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發生車禍意外,致腦部嚴重受創,經超過六個月時間之治療,兩眼視野不到10度,10度視野以外之視力為0,永久無法恢復。




 




    ○○○主張其符合兩造間所訂「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契約第十二條第項第一款所約定之「雙目失明」,亦符合「國泰附加傷害保險給付附約條款」第八條及該條款之附表所列第一級「雙目失明」、「附加家庭保障批註條款」第三條亦為相同約定之殘廢程度,依各該條款約定,國泰人壽公司應給付之殘廢保險金,主契約「終身壽險」部分為二百五十二萬元,附加「傷害保險」及增購「傷特死殘保險」部分各為二百萬元,合計六百五十二萬元。




 




     ○○○主張縱認視野障礙不能依「雙目失明」之情形理賠,其程度較之一目失明更為嚴重,國泰人壽公司亦應依比例給付保險金,始符合傷害保險之意




旨。




 




    ○○○主張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遭拒,爰依保險契約為請求等情,求為命國泰人壽公司給付六百五十二萬元,並加付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判決(第一審就超過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算利息部分之請求,為甲○○○敗訴判決,未據其聲明不服)。




 




    國泰人壽公司則以:依兩造所訂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所謂雙目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 以下,甲○○○之雙眼雖有兩眼中心視野小於10度之視野缺損情形,但其中心視野10度以內之視力分別為右眼0‧4、左眼0‧5,不符合萬國式視力表0‧02
以下之殘廢標準,尚未達於雙目失明之程度。




 




    而視野障礙非系爭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事故,該風險未列入評估,保險費率未計算在內,要保人無須就此風險繳給保險費,伊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主張伊自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基本保額為二百萬元,並附加投保國泰附加傷害保險及增購傷害特約傷特死殘保險,保險金額均為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均為終身,嗣伊在保險期間內,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發生車禍意外致腦部嚴重受創,自受傷之日起雖經六個月時間之治療,仍經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雄中和紀念醫院)醫師診斷,兩眼視野不到10度,視野10度以外之兩眼視力均為0,且永久無法恢復等事實,業經其提出高雄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為證,並經高雄中和紀念醫院函稱:甲○○○右眼裸視0‧8,矯正視力0‧9,左眼裸視1‧2,兩眼中心視野小於10度,兩眼視野無法恢復;兩眼中心視野10度以外之視力均為零等情,有該醫院函文暨甲○○○病歷資料可稽,並為國泰人壽公司所不爭執,甲○○○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