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進而主張:伊雙眼於視野10度以外之視力均為零,已達兩造所訂定保險契約條款關於「雙目失明」之殘障保險金給付程度,國泰人壽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給付雙目失明殘障之保險金;縱認不能依雙目失明之事故理賠,亦應依視野缺損之比例理賠等語,則為國泰人壽公司所爭執,並以前開情詞為辯。




 




    經查兩造所簽訂之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註一及國泰附加傷害保險給付附約條款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附表」第一級第一項註一,關於失明的定義,均已明確約定:「失明的認定:(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 以下。(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清況,不在此限。」,兩造所訂之保險契約就視力是否「雙目失明」之認定,非不明確。




 




    ○○○兩眼中心視野10度以外之視力均為0,視野僅及正常視野十分之一以下,且依據高雄中和紀念醫院病歷記載,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至該院眼科門診,測定視力,右眼裸視為06,左眼裸視為09,兩眼均可矯正至10,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病歷資料可憑,甲○○○兩眼固然均僅餘中心視野10度以內之視力,然其視力均可矯正達10 ,不符合保險契約約定之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之要件,不得認定已達失明之程度,行政院衛生署之鑑定結果,亦為相同之認定。




 




    故甲○○○主張其已達雙目失明之程度,請求國泰人壽公司依兩造間國泰添福增額壽險契約第十二條第一款、國泰附加傷害保險給付附約條款第八條關於附表之第一級殘廢程度,及附加家庭保障批註條款第三條規定按上揭傷害給付特




約附表第一級殘廢程度理賠,尚屬無據。




 




    次按契約之補充解釋,係將當事人未明文約定之事項,當成契約漏洞,參考並斟酌締約過程、締約目的、契約類型、內容等關連事實,依誠信原則予以填補




 




 




    又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亦有明定。




 




    兩造簽訂之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確定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國泰附加傷害保險給付附約條款第三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特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附加家庭保障批註條款第三條約定:本批註條款的被保險人,其保險範圍與傷害給付特約第三條的約定相同,而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皆以保險單所載的金額按傷害給付特約的約定核算給付金額。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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