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何況甲○○於系爭契約()尚指定其女丙○○為受益人,丙○○之姓名如非甲○○、乙○○告知,王○○及吳○○何以知之?而受益人為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之人,如系爭契約非保險契約,又何須填載受益人?




 




    復參以乙○○於921113日曾透過花旗銀行向富邦人壽公司購買與系爭商品性質相同之「富邦吉祥變額萬能壽險」,甲○○則於961015日購本與系爭商品性質相類之「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有富邦人壽公司100616日富壽諮詢字第XXXXXXXX號函及函附之要保書等資料在卷可查,足見甲○○、乙○○有購買相同或類似商品之經驗,益證甲○○、乙○○於簽訂系爭契約()()約時,知悉所購買者為投資型保險契約。




 




2.按「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第19條第1款定有明文。




 




    依上揭規定,保險業務員於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應對客戶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內容,就影響要保人或被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應受處罰。




 




    本件依甲○○、乙○○所提出之系爭契約()()之要保書均附有重要事項告知書,其上載有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提領費用、轉換費用、申請手續費用、贖回費用等費用,其用語並無艱澀難懂之處,甲○○、乙○○復於其上簽名,且自承安聯人壽有交付要保書予其等,是難謂王○○或吳○○未就系爭商品內容中相關手續部分為說明,且本件甲○○、乙○○所爭執者為王○○與吳○○
詐騙其所購買者為保險契約,而依前開1.所述,甲○○、乙○○於簽訂系爭契約()()時,應知其所簽訂者為投資型保險契約,是縱令王○○、吳○○未逐一就保單所載事項一一要求甲○○、乙○○仔細研讀,或提供予甲○○、乙○○攜回審閱,亦與甲○○、乙○○所爭執者無關。




 




    再參以甲○○、乙○○本件躉繳保費高達1,300萬元,甲○○、乙○○又曾有投保相同或類似產品之經驗,其等稱僅依吳○○指示於簽名處簽名云云,亦與常情有違,難予採信。




 




    況本件依甲○○、乙○○主張其所損害之金額,係以其投保金額,扣除安聯人壽解約後退還保單價值之差額,而安聯人壽解除系爭契約()()係因甲○○、乙○○在投保時為不實之說明告知,為甲○○、乙○○所自承,與王○○、吳○○有無告知系爭商品為投資型保險契約、有無使甲○○、乙○○逐一仔細研讀保單條款或使其攜回審閱等節,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3. 甲○○、乙○○又稱如王○○與吳○○若非自知理虧,何以願意共賠償甲○○、乙○○68,406元,另王○○更自行算出應賠償之金額為300萬元云云。




 




    查王○○與吳○○固於968月間分別給付甲○○、乙○○34,203元,共計68,406元,為王○○與吳○○所是認,惟上開賠償係肇因於系爭商品收取手續費之糾紛,此觀諸甲○○、乙○○所提出之錄音譯文甚明,並非係因系爭商品具有保險性質而賠償甲○○、乙○○,而其後甲○○、乙○○又聽從吳○○之建議,將原訂之系爭契約()()解除,再於同年927日簽訂系爭契約()(),如甲○○、乙○○果係不購買具有保險性質之商品,又何須於受王○○及吳○○賠償後,再簽訂系爭契約()()?是王○○及吳○○賠償甲○○、乙○○上開金額之息事寧人作法,並不足以證明其等有詐騙甲○○、乙○○或有違反上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行為。




 




    至於王○○與甲○○、乙○○對話時所稱之300萬元云云,對照其等前後對話內容,應係指投資虧損之金額,且對話中王○○亦否認係其所算出,甲○○則稱是其粗估一下,王○○繼稱沒有那麼高,甲○○則改稱差不多一百萬左右云云,而王○○於對話中雖有提及個人願意賠償,但公司說不得私下賠償等,可見王○○亦未明白表示願由其個人賠償予甲○○、乙○○,是甲○○上開與王○○之對話,亦非足以證明王○○於簽約時有欺騙甲○○、乙○○系爭商品不具保險性質。




 




4.此外,甲○○、乙○○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王○○、吳○○有欺騙其等系爭商品為不具保險性質,誘使其等簽訂系爭契約()(),及王○○與吳○○有何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及第19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從而,甲○○、乙○○主張王○○、吳○○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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