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3.10059日以投院平民靜字第XXXXX號函再詢問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經該院於100524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略謂:甲○○於99212日出院時意識清醒,神經系統仍留存明顯障礙,其症狀固定難以恢復,四肢仍無力需用輪椅代步,無生活自理能力,需24小時由他人照顧;又根據991223日精神科病歷,甲○○魏氏智力量表智商為73,簡短智能評估為21分,失智評估為輕度失智,甲○○又離腦外傷已超過6個月以上,確存有症狀固定之永久性神經損傷、無工作能力,且自我照顧功能受損,需人協助等語護。


 


    有鑑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後回函有別,原審於本案審理期間,又於1001228日以投院平民學100保險8字第XXXXX號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說明上開二函何以有差異及甲○○之殘障等級是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 -2所示之「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之殘廢程度:


 


1.中國醫藥大學於101111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承辦人鄭○俊)內容略為:991022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內容確為其所回覆,當時評估認為甲○○有恢復之可能,但其於100430日至10088日間出國,100524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非其所回,無從說明其差異;但其依1001110日之回診記錄,認甲○○意識清楚,可扶杖行走,下肢肌力月3-4分,其尚可從事輕便之工作,尚不符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2所示之殘廢程度。


 


2.然因中國醫藥大學前開101111日之回函未說明前後函文差異之原因,原審遂於101116日再發函該院詢問:有關100.5.24.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係何人擬稿及查復原審1001228日投院平民學100保險8字第XXXXX號函所詢問之問題,業經中國醫藥大學101211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承辦人鄭○俊)內容略為:100524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係因甲○○主治醫師出國,而由神經外科部醫療團隊之醫師討論後,代為回覆,兩位醫師之判斷可能因此有所差異,且甲○○之病情係變動的,1005月份及1011月份之回函,均係依當時之回診記錄所為判斷,自應以較新之回診記錄所做判斷為準。


 


3.嗣原審再檢附甲○○於埔里基督教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病歷,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甲○○因車禍所受之傷害,究屬系爭保險契約附表何一項次之殘廢程度為鑑定,並由甲○○親自到該院接受鑑定,由該院於1011016日下午實施鑑定,並於1011022日以中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鑑定書,其鑑定結果略謂:甲○○因系爭車禍導致腦部外傷及左手上肢骨折,經手術及復健治療後,目前健康狀況如下:意識清楚,智力受損,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正常。四肢無力,上肢近端肌肉肌力2分、遠端肌肉肌力3分;下肢肌力2分。無法獨立行走,日常生活依賴他人協助。


 


    甲○○之病況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 2所示之「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之殘廢等級第2級等語。


 


4.綜觀前開各醫院之回函及鑑定結果,就甲○○之殘廢等級認定,雖有不同,然此係因甲○○就診時間先後有別所致,再按,無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或埔里基督教醫院均係因法院發函查詢,始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埔里基教醫院根據甲○○之病歷及回診之情形,作為函覆之依據,此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開100524日之回函亦足知,其回函係根據甲○○在該院原有之病歷紀錄(981123日至991230日共60張),包括99120日實施腦室引流管置放手術至99212日出院時意識及神經系統障礙情形及99106日因持續腰痛住院接受腰椎減壓及內固定手術、991018日出院及991223 日之精神科病歷資料而為答覆,自足明之。


 


    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相關之病歷資料,距其回函之日期,即100524日,相距已有五個月時間之久,另埔里基督教醫院亦係依據甲○○於99222日至同年922日,有關甲○○至該院復健科門診追蹤治療之病歷資料作為回答之依據,與本案訴訟繫屬之期間即1001018日,相隔亦達一年以上之時間,是前開二醫院回覆所示,自未必能反應甲○○之殘障及身體復原之最新狀況。


 


    至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鑑定,除以甲○○之歷來病歷為基礎外,並安排甲○○本人到院接受鑑定,其病況當係甲○○接受鑑定時之現況,鑑定單位復屬專業之醫療單位,其鑑定之結果當最符合甲○○身體狀況,而足採信。


 


    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 2 所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之殘廢程度,相當於系爭保險契約附表所定之殘廢等級第2級,請求全球人壽應給付90%之保險金90萬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