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於100年5月9日以投院平民靜字第XXXXX號函再詢問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經該院於100年5月24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略謂:甲○○於99年2月12日出院時意識清醒,神經系統仍留存明顯障礙,其症狀固定難以恢復,四肢仍無力需用輪椅代步,無生活自理能力,需24小時由他人照顧;又根據99年12月23日精神科病歷,甲○○魏氏智力量表智商為73,簡短智能評估為21分,失智評估為輕度失智,甲○○又離腦外傷已超過6個月以上,確存有症狀固定之永久性神經損傷、無工作能力,且自我照顧功能受損,需人協助等語護。
有鑑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後回函有別,原審於本案審理期間,又於100年12月28日以投院平民學100保險8字第XXXXX號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說明上開二函何以有差異及甲○○之殘障等級是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 -2所示之「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之殘廢程度:
1.中國醫藥大學於101年1月11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承辦人鄭○俊)內容略為:99年10月22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內容確為其所回覆,當時評估認為甲○○有恢復之可能,但其於100年4月30日至100年8月8日間出國,100年5月24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非其所回,無從說明其差異;但其依100年11月10日之回診記錄,認甲○○意識清楚,可扶杖行走,下肢肌力月3-4分,其尚可從事輕便之工作,尚不符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2所示之殘廢程度。
2.然因中國醫藥大學前開101年1月11日之回函未說明前後函文差異之原因,原審遂於101年1月16日再發函該院詢問:有關100.5.24.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係何人擬稿及查復原審100年12月28日投院平民學100保險8字第XXXXX號函所詢問之問題,業經中國醫藥大學101年2月11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承辦人鄭○俊)內容略為:100年5月24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係因甲○○主治醫師出國,而由神經外科部醫療團隊之醫師討論後,代為回覆,兩位醫師之判斷可能因此有所差異,且甲○○之病情係變動的,100年5月份及101年1月份之回函,均係依當時之回診記錄所為判斷,自應以較新之回診記錄所做判斷為準。
3.嗣原審再檢附甲○○於埔里基督教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病歷,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甲○○因車禍所受之傷害,究屬系爭保險契約附表何一項次之殘廢程度為鑑定,並由甲○○親自到該院接受鑑定,由該院於101年10月16日下午實施鑑定,並於101年10月22日以中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鑑定書,其鑑定結果略謂:甲○○因系爭車禍導致腦部外傷及左手上肢骨折,經手術及復健治療後,目前健康狀況如下:意識清楚,智力受損,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正常。四肢無力,上肢近端肌肉肌力2分、遠端肌肉肌力3分;下肢肌力2分。無法獨立行走,日常生活依賴他人協助。
甲○○之病況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 2所示之「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之殘廢等級第2級等語。
4.綜觀前開各醫院之回函及鑑定結果,就甲○○之殘廢等級認定,雖有不同,然此係因甲○○就診時間先後有別所致,再按,無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或埔里基督教醫院均係因法院發函查詢,始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埔里基教醫院根據甲○○之病歷及回診之情形,作為函覆之依據,此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開100年5月24日之回函亦足知,其回函係根據甲○○在該院原有之病歷紀錄(98年11月23日至99年12月30日共60張),包括99年1月20日實施腦室引流管置放手術至99年2月12日出院時意識及神經系統障礙情形及99年10月6日因持續腰痛住院接受腰椎減壓及內固定手術、99年10月18日出院及99年12月23 日之精神科病歷資料而為答覆,自足明之。
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相關之病歷資料,距其回函之日期,即100年5月24日,相距已有五個月時間之久,另埔里基督教醫院亦係依據甲○○於99年2月22日至同年9月22日,有關甲○○至該院復健科門診追蹤治療之病歷資料作為回答之依據,與本案訴訟繫屬之期間即100年10月18日,相隔亦達一年以上之時間,是前開二醫院回覆所示,自未必能反應甲○○之殘障及身體復原之最新狀況。
至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鑑定,除以甲○○之歷來病歷為基礎外,並安排甲○○本人到院接受鑑定,其病況當係甲○○接受鑑定時之現況,鑑定單位復屬專業之醫療單位,其鑑定之結果當最符合甲○○身體狀況,而足採信。
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表項次1-1- 2 所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之殘廢程度,相當於系爭保險契約附表所定之殘廢等級第2級,請求全球人壽應給付90%之保險金90萬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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