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未考領小型車駕駛執照,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小客車,與洪○彰騎乘之機車碰撞後,洪○彰之機車向右傾滑時,再撞及乙○○騎乘之系爭機車,致乙○○受有系爭傷害。

 

   甲○○因本件過失傷害,業經原審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兩造對卷內所有書證資料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並同意乙○○依內政部統計100年臺灣女性平均餘命尚有23.47年。

 

   乙○○已支付醫療費用117,909元、增加生活需要費用153,138元(內含復健費42,378元、醫療用品5,500元、交通費2,260元、看護費用103,000元)、機車修理費18,250元。乙○○已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78,680元。

 

 

   乙○○請求甲○○賠償下列損害:

 

(一)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11 7,909元。

 

(二)增加生活需要費用:153,138元(內含復健費42,378元、醫療用品5,500元、交通費2,260元、看護費用103,000元)。

 

(三)機車毀損修理費18,250元。

 

(四)精神慰撫金:乙○○因本件車禍,於100年2月27日住院進行開顱及腦壓測定器置入手術,至同年3月18日出院,嗣因水腦並開顱術後顱骨缺損,又於同年3月21日入院進行顱骨成形術及大腦導水管手術,同年3月28日出院。乙○○住院數次動刀,頭部外傷已留下無法消除之縫合疤痕,乙○○本為秀麗端莊之女子,經此事故,其肉體上之疼痛及精神上之折磨,實非好受,且須忍受復健之苦,終其一生,受此次車禍傷害之後遺症諸如腦部退化、手抖、性情消極,不敢再騎車,整天躺臥,無法再拿畫筆從事原喜愛之繪畫創作等後遺症所苦,造成身心所受痛苦,及未來回診所需花費之時間、金錢實難估計,精神痛苦不言可喻,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

 

 

*關鍵字:交通事故、風險規劃、保險規劃、調解、和解書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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