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前以其原為華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煌公司)僱用之勞工,因自986 30日起,非自願離職失業為由,而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壢就業服務站(下稱中壢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就業保險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




 




    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規定,乃分別以勞保局989 2 日保給核字第XXXXXX號函及981028日保給核字第XXXXXX號函核付黃○○988 13日起迄同年9 11日止與自981019日迄同年1117日止之失業給付各14,400元與16,800( 合計31,200) ,及989 月及11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金額1,529
元在案。




 




    嗣經勞保局調查得悉黃○○987 1 日起,即任職睿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睿丞公司)董事,月薪24,000元,超過基本工資,乃認定黃○○988 13日即非屬失業勞工身分,不符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而以991 22日保給失字第XXXXXX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前開核准黃○○失業給付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違法行政處分,並命黃○○應退還溢領之失業給付31,200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金額1,529 元,合計32,729元。




 




    ○○不服,提起爭議審議及訴願,均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第118 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127 條第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二)次按就業保險法第5 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0條第1 項:「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5 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