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惟按被保險人有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固有明文。


 


    然該條款所稱之「從事犯罪行為」,係指藉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以從事犯罪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過程中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而言;易言之,加害人所從事之犯罪行為,與被保險汽車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間,應有直接密切之關連,始足當之。


 


    另所謂「逃避合法拘捕」,則係指為逃避合法拘捕,於逃避拘捕之過程中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而言。


 


    如係於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始另行起意而為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因其所為犯罪或逃避合法拘捕之行為,與該汽車交通事故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存在,自無該條款之適用,至為灼然。


 


    本件甲○○固犯有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等罪行,惟受害人黃樑之死亡結果乃係遭甲○○駕車因過失撞擊,致顱內出血、左腿骨折而當場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4年度交訴字第9號刑事卷宗 (含偵查卷)內附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臺東地法院檢察署驗斷書等資料可稽。


 


    是黃樑死亡,乃緣於系爭車輛所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所致,而與甲○○於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後所為之肇事逃逸行為無涉,富邦產物主張甲○○所為該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核屬無據,自不足採。


 


(二)如認上開請求為有理由,本件富邦產物得請求之範圍?


 


    綜上所述,富邦產物主張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其給付受害人遺屬之金額範圍內,訴請甲○○賠償150萬元,及自94913 (即支付命令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