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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人告知我有向乙○○撤銷同意乙○○退休之意思表示,我也沒有授權任何人去做。」核與證人薛用證稱:「我們收到臺北市勞工局通知時,告訴乙○○說被勞工局退件,說因為勞工局認為乙○○屬資方,我將勞工局的函文影印給他(即乙○○),我沒有跟乙○○說公司要如何處理,當初乙○○提出退休申請,公司也同意,勞工局退件,至於公司同不同意乙○○退休,不是我能決定,我當初沒有跟乙○○說我或公司決定要如何處理,只能跟乙○○說中央信託局這筆錢不能撥了。」


 


    是昇曜國際意思表示錯誤由昇曜國際自己之過失所致,且昇曜國際復未向乙○○表示撤銷同意退休之意思表示,是昇曜國際同意乙○○依系爭優退辦法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意思表示即屬確定有效,昇曜國際自應依系爭優退辦法給付退休金


 


    昇曜國際又抗辯:臺北市勞工局拒絕給付乙○○退休金,乙○○應向臺北市勞工局請求云云。惟查,系爭優退辦法係昇曜國際所制定,用以規範昇曜國際所屬員工之退休及請領退休金事宜,系爭優退辦法雖經臺北市勞工局同意備查。惟尚難以此認臺北市勞工局負有依系爭優退辦法給付乙○○退休金之義務。


 


    次查,系爭優退辦法第5條第2項固規定:「經奉准退休者,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向中央信託局提出撥付退休金,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交當事人。」


 


    惟該條僅係昇曜國際就退休金籌措支應來源之規定,尚難謂臺北市勞工局或中央信託局不同意撥付退休金時,昇曜國際即得免除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此觀系爭優退辦法第6條規定:「退休金給付應自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退休金應以一次給付為準,但公司得因下列情形經與當事人協商同意者,依協商內容分期給付,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應。 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足證依系爭優退辦法之規定,如中央信託局得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數額不敷支應退休金時,昇曜國際仍負有給付退休金之義務,並非當然免除昇曜國際給付退休金之義務。


 


    而本件臺北市勞工局既不同意昇曜國際動用退休準備金以給付乙○○之退休金,昇曜國際復未與乙○○協商同意分期給付退休金,依系爭優退辦法第6條之規定,仍應由昇曜國際自退休之日起30日內一次給付予乙○○


 


    綜上所述,乙○○為昇曜國際之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並非昇曜國際僱用之勞工,原無系爭優退辦法之適用,惟昇曜國際已同意乙○○依系爭優退辦法退休,並同意給付乙○○退休金,昇曜國際復未撤銷同意乙○○退休之意思表示,乙○○請求昇曜國際給付退休金,自屬有據


 


    從而,乙○○依系爭優退辦法之規定,請求昇曜國際給付退休金4,124,800元及自乙○○退休日後1個月即9510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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