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南山人壽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之南山雙喜保本養老保單,始期為911230日,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甲○○,受益人為乙○○,保險金為140萬元,年繳保費總額為514080元。




 




    系爭保單,於98320日有向南山人壽公司辦理質借1951000元,經南山人壽公司匯入甲○○所有中國信託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開質借款自98320日起至100113日止之利息計為159,715元。




 




    金○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置董事1人,原為甲○○,於98810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乙○○。




 




    兩造於98717日簽訂協議書,約定甲○○辭去董事一職,由乙○○接任,且將其所有金○公司股份全部無條件歸還予乙○○,自此不得對金○公司所有財產為請求。




 




    臺北縣政府以9854日北社兒字第XXXXXXXX號函告金○公司車牌號碼XXXXGX幼童專用車車齡已逾5年,同意申請變更為自用小客車,金○公司與甲○○於9856日訂立中古汽車買賣(切結)書,將其所有系爭車輛以195649元出售予甲○○,並由金○公司在同日開立195649元之發票。




 




    乙○○於98511日轉帳195000元予甲○○,甲○○復於同日轉帳195649元予金○公司。




 




    常○公司於99129日與甲○○訂立汽車買賣合約書,約定以225000元受讓系爭車輛,並開具面額225000元、受款人為甲○○、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1紙,嗣經存入甲○○所有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乙○○有




 




1.98323日自甲○○上開中國信託雙和分行帳戶分別領取435000元、4萬元、45萬元、475000元,共140 萬元現金




 




2.98521日自甲○○上開中國信託雙和分行帳戶匯款55萬元至王○○所有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3.9926日自甲○○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提領325416元,包括上開常○公司給付系爭車輛之車款225000元。




 




    甲○○於100113日向南山人壽公司表示終止系爭保險單之保險契約,並領得解約金911656元。




 




    甲○○於系爭保險單之保險契約存續期間,每2年即94年初、96年初與98年初各領得保單紅利140,104元,均由南山人壽公司簽發指名其為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寄交予甲○○,待存入帳戶後旋由乙○○全額領出。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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