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南山人壽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之南山雙喜保本養老保單,始期為91年12月30日,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甲○○,受益人為乙○○,保險金為140萬元,年繳保費總額為51萬4080元。
系爭保單,於98年3月20日有向南山人壽公司辦理質借195萬1000元,經南山人壽公司匯入甲○○所有中國信託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開質借款自98年3月20日起至100年1月13日止之利息計為159,715元。
金○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置董事1人,原為甲○○,於98年8月10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乙○○。
兩造於98年7月17日簽訂協議書,約定甲○○辭去董事一職,由乙○○接任,且將其所有金○公司股份全部無條件歸還予乙○○,自此不得對金○公司所有財產為請求。
臺北縣政府以98年5月4日北社兒字第XXXXXXXX號函告金○公司車牌號碼XXXX─GX幼童專用車車齡已逾5年,同意申請變更為自用小客車,金○公司與甲○○於98年5月6日訂立中古汽車買賣(切結)書,將其所有系爭車輛以19萬5649元出售予甲○○,並由金○公司在同日開立19萬5649元之發票。
乙○○於98年5月11日轉帳19萬5000元予甲○○,甲○○復於同日轉帳19萬5649元予金○公司。
常○公司於99年1月29日與甲○○訂立汽車買賣合約書,約定以22萬5000元受讓系爭車輛,並開具面額22萬5000元、受款人為甲○○、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1紙,嗣經存入甲○○所有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乙○○有
1.於98年3月23日自甲○○上開中國信託雙和分行帳戶分別領取43萬5000元、4萬元、45萬元、47萬5000元,共140 萬元現金
2.於98年5月21日自甲○○上開中國信託雙和分行帳戶匯款55萬元至王○○所有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3.於99年2月6日自甲○○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提領32萬5416元,包括上開常○公司給付系爭車輛之車款22萬5000元。
甲○○於100年1月13日向南山人壽公司表示終止系爭保險單之保險契約,並領得解約金91萬1656元。
甲○○於系爭保險單之保險契約存續期間,每2年即94年初、96年初與98年初各領得保單紅利140,104元,均由南山人壽公司簽發指名其為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寄交予甲○○,待存入帳戶後旋由乙○○全額領出。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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