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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君於民國83517日 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並於同年519日將現金轉存於其配偶王○發之姪女王○萍11,818,170元、王○發之胞兄王○雲


37,226,4 95元及王○發之胞弟王○珍14,391,819元。


 


    南區國稅局在查另外一個人王○淑綜合所得稅個案時,發現上述情形,當然喜出望外。於是請當事人說明,當事人說明這純粹是借貸關係,但又提不出相關證據佐證。


 


    於是南區國稅局就以甲君涉有贈與財產總值共計63,436,484元,且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逾期未申報之情事,乃逕行核定贈與總額為63,436,484元,漏稅額為25,714,492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25,714,400元。


 


    這件case經過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漫長程序之後,最後還是判決甲君敗訴。


 


    甲君與南區國稅局周旋時,前三年都ㄧ直主張會將現金轉存於另三人帳戶之原因是借貸關係,但ㄧ直無法得到稅捐機關及行政法院的認同。


 


    於是甲君轉而主張彼此為信託關係,是因為甲君的丈夫王○發與其兄弟王○雲、王○珍3人,於66年間各按王○雲5/10,王○發4/10、王○珍1/10之出資權利比例合資購買土地。


 


    其中農地部分因受限於自耕能力而分別信託登記於甲君、張○君(係王○雲之媳婦)及許○閃(王○發之妹)。


 


    而此次領取土地征收補償費,乃是歸還之前因信託關係該受益人所應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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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