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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工地常見承包商承攬工程後,在往下細分發包給配合的小包商,有時可能轉包三、四次。問題來了,若在工地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該向誰來求償呢?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源發公司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慈惠一街新建大樓(下稱系爭新建大樓), 由瑞展工程行承攬該大樓外牆貼大理石工程,瑞展工程行再分包予乙○○承攬貼大理石部分工程。


 


    ○○自民國978月起受僱於乙○○擔任板材(大理石)安裝技術員,約定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乙○○指派丁○○9795日至系爭新建大樓工地工作,於9799日晚上7點多準備收工時,因有盞照明燈故障且鷹架踏板少1塊,致丁○○行走於鷹架上時不慎踩空摔坐在鷹架上,單手拉到斜拉桿。


 


    ○○逕行至藥局購買成藥黏貼,數日後疼痛加劇致無法行走,97917日至慈濟醫院就診,始知受有受有下背及臀部挫傷、第4腰脊椎弓斷裂等傷害,醫師告知丁○○要開刀治療,惟丁○○無法負擔醫藥費,延至971216日才至慈濟醫院住院手術。


 


    ○○受傷後,於97108日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休養3個月,丁○○97910日起至971231日止,共計113日無法工作,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第63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源發公司、瑞展工程行、乙○○連帶就丁○○之原領工資數額即每日2,000元予以補償,共計226,000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主張:其以口頭與丁○○約定979月間之工作,係論件計酬,以才數計算,每一才數其賺差價10元等語。丁○○則稱:「當時乙○○說了2個方案,惟並沒有確定,一個方案係以點工計算,另一方案係論件計酬,後來兩人沒有說好如何算錢」,嗣改稱:「最後係約定12,000元之點工計算」等語。


 


    可知,乙○○與丁○○978月間固然係僱傭關係,然就979月起之工作應如何計算報酬或工資,乙○○與丁○○已另行論及,並已再行約定等情,應堪認定。


 


    ○○主張其受僱於乙○○,固提出記載「阿源、日薪2,000元、18.537,000元、借支15,000元、住宿4,245元、實領17,755元」之單據1紙為證。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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