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李平於民國971018日於新北市○○○○路與竹崙路95巷口時,因違規無照駕駛自小貨車,疏於注意致撞及葉賢,致葉賢受有傷害,並經葉賢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由於邱城明知李平智能有障礙,沒有駕照,竟仍將其所有之上開車輛借予無駕駛執照之李平駕駛,顯已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




 




    賢於該次車禍後,共計支出醫療費用約新台幣(下同)2 萬元,另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葉賢原本每日工資1,400 元,受傷期間無法工作,計損失工資收入504,000元,合計為624,000 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 城是否應與李平連帶負責?




 




    城自承與李平及李平之兄長為多年好友,對於李平有智能障礙一節,邱城亦不否認,衡諸常情,一般有智能障礙者原則上不能報考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邱城自難諉稱不知李平未領有駕駛執照。




 




    況且邱城亦陳稱並未詢問李平究竟有無駕駛執照,更不能以此卸免其過失責任。而邱城明知或可得而知李平並無駕駛執照,竟將其所有自用小貨車借予無駕駛執照之李平駕駛,致因李平過失而肇生本件車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所為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應推定邱城亦有過失,而與李平駕駛自用小客車之過失,同為本件事故發生之共同原因,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是邱城將自用小貨車借予無駕駛執照之李平駕駛,而李平駕駛自用小客車撞及葉賢騎乘之機車,導致葉賢受傷,且邱城、李平之上開過失行為與葉賢之傷害結果間,均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邱城、李平確有共同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二) 賢就此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如有,其過失比例如何?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