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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行政法院法官判決甲君敗訴的部份理由,或許可以作為各位網友的借鏡與參考:


(一)此案移轉之現金金額高達6千餘萬元,如果是補償款之分配,甲君焉有長達三年均置而不提,甚且將之誤認為借款,而直到起訴後才突然恍悟本件應係補償款之分配之理?前後主張差異之大,有違常理。


 


(二)按照甲君主張之541之比例計算王○雲、王○發及王○珍應分配金額之結果, 卻與甲 君主張之分配金額完全不同,從而,甲君應轉存之金額即屬全然改觀,實難認定本件為補償款之分配。


 


(三)證人黃○三所稱王○雲3兄弟合資購買土地之期間自66年起至78間長達


      10餘年,可謂有計畫有系統之長期投資,並其投資規模非小,又係委託


      專人處理,然其彼此間卻無相互出資數額及出資比例之證明,亦無投資之 


      初有關信託登記之證明可作為日後對帳之憑據,徒增日後發生糾紛之困


      擾,衡諸常情,縱屬至親,應非如是,是其有違常理,實難採信。


 


(四)甲君主張王○雲3兄弟合資購買之土地中,僅坐落面前○段4498地號


      土地係按王○雲、王○發及王○珍5/104/101/10之比例登記,至與該


      筆土地同日(66102日 )取得之面前○段4494地號土地,則卻


      僅登記於王○雲個人名下,而非按3人比例共有,故其所謂合資購買土地


      之說,殊值懷疑。


 


    看完上述理由之後,相信各位網友心中也有一個自己的想法與答案吧!Richard想告訴各位網友,事前三分的準備工作(規劃),絕對勝過事後(案發現場)十分的辯解動作,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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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