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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來函說明二「本署法醫中心研判意見如下:死者蔡○憲在工作的場所中使用甲苯來清洗桶子,所清洗的桶子約有半個人高。因甲苯為具有不斷揮發性質的有機溶劑,可以廣泛瀰漫於整個工作環境的空氣中,因此,這類有機溶劑的工作場所應具有適當的通風對流裝置或是強力抽風設備,配合上相關的防護措施,及定期檢測安全濃度的記錄規劃表。


 


    被保險人蔡○憲的肺臟有明顯的纖維化及嚴重的間質性肺炎,其兩肺的功能本來就不好,再加上其工作環境中不定期的氧氣不足,倘若一旦超過其比常人為低的身體可忍受閥值時,便會有呼吸困難、休克的可能,故本案致死的直接原因應與其工作環境中氧氣不足有關」。


 


    可見蔡○憲之死亡與其工作場所通風不良,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因蔡○憲係長期在該通風不良之環境中工作,致其內在身體早有慢性間質性肺炎、纖維化、肺氣腫及支氣管擴張等病變,且「當天氣悶、熱、無風,無法產生空氣自然的對流,便有可能使空氣中的有機溶劑濃度超過安全界限,而有無法消散之虞,因而導致整個工作環境有缺氧狀態、、」(參上開法醫研究中心研判意見)。


  查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


 


    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則蔡○憲之死亡,自係因臨時吸入外來不可預料之刺激性或揮發性氣體,引起急性發作,因而加速其死亡,因此,蔡文憲之死亡原因,由「其肺臟內併有急性氣管炎及粘膜出血」等情研判,自係臨時吸入外來不可預料之刺激性或揮發性氣體,引起急性發作,致引起急性氣管炎及黏膜出血而死亡,自屬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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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