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朋友領到薪水時,通常都會比較關心金額的多寡,至於組成這些金額的名目,則較不關心。但這些組成名目,在遇到勞工職災、資遣、退休時,就顯得很重要了。不信的話,我們來看看下列這則案例。
甲○○為中油公司的員工,工作單位為油品行銷事業部桃竹苗營業處,工作地點於苗栗市。因工作分成三班制,故中油公司針對小夜班與大夜班的勞工,每次會給予150元與300元之夜點費。此制度中油公司已施行許久。
當甲○○依勞基法規定申請退休時,中油公司所支付給甲○○的退休金,與甲○○所預期的有出入,原因就在於此夜點費。中油公司並未將此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而甲○○認為此夜點費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兩者算法之差異,導致甲○○的退休金少了171,087元。
我們都知道適用勞基法退休時,退休金的算法為『基數』×『平均工資』。『基數』的算法為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例如甲○○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為17年2個月,則甲○○的『基數』為32.5,算法為(15*2)+(2.5*1)。
至於『平均工資』則是依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這個金額越高,勞工的退休金也越高,而甲○○與中油公司爭議的夜點費名目,就是這樣來的。
此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看法如下:
(一)夜點費是否為工資?得否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甲○○之退休金?
勞基法上對於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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