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查江○○於991月、3月、5月、6月、8月至12月,及1001月延長工時時數,既均超過法定最高46小時之限制,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本應給付超時之加班費;又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能提出積極事證,以證明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之情事,即江○○所從事之工作,屬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監督、管理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且兩造間有約定工作時間,不受同法第32條規定之限制之事實,則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擅以上列計算工時之方式、及私法自治原則,辯以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云云,亦無足採。




 




(三)按資遣費之計算,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定有明文。




 




    又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12項、第11條第12項、及第1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江○○之工作年資,自8592日起至100228日止,於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為53,500元,且於974月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是江○○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為117個月,此部分資遣費之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算之,即應發給117/12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計算結果為619,708元(53,500元×[11+7/12]619,708);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為2年又11個月,此部分資遣費之給付,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計算結果為78,021元(53,500元×[2+11/12]/278,021元),故江○○得請求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資遣費,合計為697,729元(619,708+78,021697,729)。




 




     綜上所述;江○○本於終止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資遣費697,729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3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