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開規定可以得知,係以「勞務之對價性」作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為輔助認定標準,故判斷雇主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以上開立


法定義所提出之判斷標準檢視之,而不得以給付名稱決定之。


 


    甲○○任職於中油公司,每月除領取薪資外,復按月依上班日數額外領取夜點費,而中油公司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採常態輪班制,系爭夜點費係中油公司在工資外,針對輪值小夜班、大夜班之工作人員所發給,其金額固定,不因員工之工作內容、年資、級職不同而有差別,小夜班為每日150元,大夜班為每日300元。


 


    甲○○於夜間工作既係中油公司員工一貫性、常態性之工作型態,而固定值大夜班又為甲○○固定之工作,與一般公司行號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間;且系爭夜點費,係對有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給與,若未實際值班,則不得領取該夜點費等情觀之,系爭夜點費之給與,已成為甲○○因特定工作條件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為甲○○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


 


    況且於夜間工作,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中油公司對於在夜間工作之勞工給予較日班勞工為高之工資,自屬合理,亦不違反勞基法關於薪資平等原則之


規定。從而,系爭夜點費係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增加提出之現金給付,本質上應屬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之給與,堪認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中油公司辯稱:由系爭夜點費之沿革以觀,系爭夜點費僅係其對夜間工作之職員提供夜班點心,幾經修改,才於77年全面施行改以全面發放現金,可知夜點費並非勞務之對價,而是雇主之恩給,且經濟部亦同此認定云云。但並不被法官採信。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故甲○○本於勞基法規定請求中油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