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雖主張勞保局未於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時,直接將款項匯入甲○○銀行帳戶,亦未即時通知得辦理申請手續,致使乙○○、丙○○等人錯失先機,且甲○○於100 年8 月15日委託乙○○、丙○○向勞保局辦理申請老年給付一次請領手續,卻遭勞保局否准,然勞工保險基金有9 成係由被保險人與雇主分擔,被告應將該部分退還予被保險人或其家屬。

 

   況甲○○於退保後至死亡前,仍有一段退休後之老年生活,不應因其死亡而喪失請領老年給付之權利云云。經查:

 

(一)按「依本條例第58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準此,被保險人如符合上開條例請領老年給付之規定,於單位退保後自行申請者,應依規定,填寫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辦理申請手續。且自98年1 月1 日開始,被保險人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可以選擇老年年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視被保險人之意願,自行選擇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勞保局並無主動發給老年給付之義務。

 

   查甲○○自○○年○月○○日申報退保,迄至○○○年○月○○日死亡前,其投保單位或甲○○本人均未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老年給付,勞保局無從為審定核付。乙○○、丙○○主張勞保局應於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時,直接將款項匯入甲○○銀行帳戶,於法尚有未合,自不足採。

 

   至乙○○、丙○○主張甲○○曾委託乙○○、丙○○向勞保局辦理申請老年給付一次請領手續,卻遭勞保局否准一事,要屬另一事件,非本案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二)次按「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153 條保護勞工及第155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 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雇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司法院釋字第549號解釋參照。

 

   又勞工保險係社會保險之一環,其各項保險給付屬公法上之給付,非私法上之遺產,與民法遺產性質不同,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

 

   乙○○、丙○○主張勞保局應將勞工保險基金有9 成係由被保險人與雇主分擔,勞保局應將該部分退還予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洵屬無據。再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甲○○參加勞工保險所生請領老年給付之權利,因其死亡而消滅,惟勞工保險條例考量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已達一定年資及年齡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為保障被保險人之遺屬生活,乃規定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乙○○、丙○○為甲○○之遺屬,自應符合遺屬請領之相關規定,並非當然與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之權利相同。乙○○、丙○○主張甲○○於退保後至死亡前,仍有一段退休後之老年生活,不應因其死亡而喪失請領老年給付之權利云云,亦不可取。

 

 

*關鍵字:老年年金、老年一次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風險規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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