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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9581日起受僱於○○國際公司,擔任美容技術指導工作,於951020日參加公司訓練課程,○○國際公司得知其懷孕,旋於同年月26日告知其工作不適任要求離職,○○國際公司涉有違反行為時兩性工作平等法(971 16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情,甲○○乃向臺中市政府提出申訴。


 


    經臺中市政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96531日召開會議評議結果,認○○國際公司資遣甲○○之行為,已違反行為時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臺中市政府以於96615日以府勞資字第0960131517號函知○○國際公司,並於96711日以府勞資字第0960151975號處分書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


 


    ○○國際公司不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96123日勞動3字第0960131056號審定書駁回。○○國際公司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國際公司的說法是公司僱用數名在職生育之女性員工仍有在職或產假中。顯見○○國際公司自86年至96年均遵守兩性工作平等法。


 


    甲○○在試用期間即有工作怠惰(報表繳交不足)及服務客戶不佳之情況,公司除口頭告知及要求外,並於職訓後要求繳交報表以考核試用人員,甲○○


951020日職訓後回工作崗位,1023日至25日三天內,只有1024日有交業務報表,基於對試用人員之合理教育及人性處理,未在第一次違反時即加以處理,而是加強訓練後,因其表現不盡理想,始不予任用,乃合情合理之用人方式,並非因懷孕而遭解職。


 


    甲○○屬外勤人員,其工作崗位不在內部,除上班打卡外應就工作崗位,其報表即如同下班打卡,然甲○○10月份即有超過7天未繳交報表,亦未請假,視同上班打卡下班未打卡,等同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一個月曠職六日者,得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甲○○有怠職事實,故○○國際公司並無違法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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