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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徐僅○須給付中國人壽損害賠償的理由為:


 


(一)徐進○蓮對於中國人壽有故意隱匿罹患癌症之事實。


 


(二)中國人壽主張徐進○係委請第三人冒名體檢,法官採信。


 


    此部分跟各位敘述一下。徐進○是83128 日去保險公司指定的體檢


醫院體檢,然而徐進○三天前的83125 日才在榮總進行子宮及相關組織、淋巴根治性切除手術,榮總於83128 9 時許,對徐進○為點滴輸液給予。


 


    據榮總的回函表示該日為手術後第3 天,剛排氣,傷口乾淨,復原中,開始進食,身上仍存留有腹膜後引流管(T TUBE),一般在拔除引流管前會固定在患者身上,故會造成行動不便,無法下床走動,無法出院行動。所以法官認定83128 日去醫院體檢之人,應非徐進○。


 


(三)根據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證詞,法官認為中國人壽主張徐僅○確參與安排 徐進○委請第三人代為體檢,自屬可採。


 


(四)對於中國人壽主張徐僅○明知徐進○已罹癌症,仍與徐進○共謀帶病投保、安排冒名體檢,向中國人壽詐領保險金,自屬可採。


 


    這裡要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幫客戶帶病投保,雖說過了保險法64條的2年除斥期間,但是仍可能有民事損害賠償的風險,不可不慎喔!


 


 另外針對另一起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的民事訴訟,中國人壽除了將矛頭對準徐進○受益人謝武○等三人之外,還多了一位被告,那就是體檢醫師林永○。中國人壽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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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