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針對民事的損害賠償,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中國人壽勝訴,我想中國人壽應是點滴在心頭吧!因為這是目前中國人壽在徐進○這一個案件中,所衍生出之眾多訴訟中,唯一勝訴的一審。但我想保險業務員徐僅○應該還是會上訴。等到最高法院有最新判決,我再與各位分享。


 


    至此,也就是說中國人壽在給付保險金訴訟中確定敗訴,於是給付徐進○受益人謝武○、謝雯、謝文○等三人,保險金、保單紅利與延遲利息合計6,134,427元。


 


    而中國人壽轉向提出另一個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徐進○受益人謝武○、謝雯、謝文○與保險業務員徐僅○及其弟弟陳璽○五個人賠償中國人壽


6,134,427元。


 


    理由是徐進○與謝武○等五人,明知徐進罹癌事實,竟共同謀議,由徐僅以其弟陳璽登錄為康☆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以徐進為被保險人,由他人冒名體檢,於831125日 向中國人壽投保500 萬元定期保險(真是有心),徐進871227日 因子宮頸癌死亡,中國人壽因而給付保險金予徐進之繼承人謝武3 人。


 


    徐進與上述五人共同詐欺侵權行為,致中國人壽受有給付保險金、保單紅利及其利息、訴訟費用共6,134,427 元之損失,謝武3人為徐進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 條,請求謝武○等五人連帶賠償上開損害。


 


    此損害賠償訴訟目前的狀況是,法官判決險業務員徐僅○須給付中國人壽


6,134,427元,至於她弟弟陳璽○法官則認為他只是掛名,並無與徐進○共謀隱匿病情,冒名體檢詐領保險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