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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什麼會產生這樣的情況呢根據我國現行繼承篇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順序定之。所以這位父親的遺產,當然是由配偶與小孩繼承。


 


另外,民法規定的繼承方式屬於概括繼承,繼承人若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在2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就等於同意概括繼承,父母所遺留的財產和債務統統要繼承。


 


什麼是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呢


 


限定繼承是指「僅以繼承的權利範圍負擔債務」。亦即父母的債務若多於遺產,超過的部分,子女可以不必負責,也不必向法院提出聲明。繼承的遺產,如果債權超過債務時,該遺產仍可分配予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以上時,如果繼承人中有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這也是我國民法未來修正的重點之一,如果民法規定的繼承方式改成限定繼承,則「父債子還」的情況就不會發生。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表示拋棄繼承權」。拋棄繼承須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避免子女拋棄繼承,債務卻由孫子或是後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


 


而一般作法,均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則提出死亡證明書),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般以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一同向法院陳報。前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不欲繼承時,應自接獲通知時起,於兩個月內依上述說明辦理手續,只是向法院陳報時,應加附所接獲之通知。


 


平時具備一些法律常識,才是現代國民安身立命之道,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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