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常見許多新聞報導,父母過世,留下年幼子女,因為不懂得在法定時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至於背負著父母留下的債務,有的債務之沈重,或許讓子女永無翻身之日。


 


    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原則上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我們的法定繼承是採取「概括繼承」。


 


    當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大於財產時,繼承人就會繼承到債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父債子還』。如果要避免此情況出現,就要知道什麼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民法的「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和「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的制度,繼承人可以選擇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拋棄繼承權),或者在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但往往因為ㄧ些因素,導致繼承人未能及時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憾事就不斷的上演。根本之道,就是將法定繼承由「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亦即只要不提出聲明,都屬於限定繼承,避免不知情下背負龐大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而在民法尚未修正前,Richard提供一個最近法院的判決,是ㄧ位父親多年前往生,留下妻子及子女,以及千萬元的債務,母親因為當時一些壓力,以致未在知悉先生往生的兩個月內協同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於是此千萬元的債務及利息,多年下來造成這個母親與子女極大的壓力。於是有律師在子女剛滿20歲時,辦理拋棄繼承,也獲得法官的認同准予備查。這對於許多有此困擾的家庭,給了一線希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