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自85722日起即任職於上○全科技公司,至95830日時,其工作年資已逾10年,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其固應於30日前預告,惟依上○全科技公司之前揭工作規則規定「2-8-4一般職員:15天前預告。2-8-5作業人員等:7天前預告。」,「2-8-7若各部門主管盤點內部人力情況足以負荷工作時,准許於預告日前離職。」,則依上○全科技公司規定甲○○自請離職之預告期間較勞基法所定為短,較有利於甲○○,自屬有效,且上○全科技亦未爭執甲○○之預告期間不足,則甲○○自請離職之預告期間應為15日。




 




是甲○○於95830日向其單位主管丙○○表明因個人因素預告於同年915日離職之意思表示時,其意思表示於同日即已到達上○全科技;然因該意思表示附有預告期限,故於同年915日始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而甲○○實際上亦係於同年915日辦理離職及移交手續完畢而離職,是甲○○於同年830日自請於同年915日離職之意思表示,於同年915日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三、上開意思表示如於95830日尚未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則是否因甲○○再於同年911日另通知上○全科技表示請於95918日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生撤回甲○○95830日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甲○○雖主張其同年830日之上開意思表示於同日尚未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而甲○○已再於同年911日另通知上○全科技,表示請於同年918日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生撤回甲○○同年830日之意思表示之效力云云,並提出簽呈1件為證;惟上○全科技予以否認。




 




按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知意思表示生效以前始得撤回之,但撤回之意思表示須與被撤回之意思表示同時或先時到達,該意思表示始不生效力,此外民法又別無意思表示得隨時撤回之規定,是如撤回之意思表示未與被撤回之意思表示同時或先時到達,則該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查甲○○於同年911日為上開意思表示之時並未表明有撤回其同年830日前揭意思表示之意思,且本件甲○○於同年830日所為之意思表示於當日即已到達上○全科技公司,發生預告終止契約之效力,自不得於同年911日始任意撤回,即甲○○預告離職後,於期限屆至前不可任意後悔,否則即有礙於法律關係之安定。是甲○○主張其同年830日所為前開意思表示已撤回而失效云云,並不可採。




 




四、如甲○○於95830日所為申請預定於95915日離職之意思表示並未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則甲○○於95911日通知上○全科技表示請於95918日前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甲○○於95830日所為申請預定於同年915日離職之意思表示,既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並不因甲○○再於同年911日另通知上○全科技表示請於同年918日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被撤回,已如前述。




 




    而甲○○於同年911日係通知上○全科技於同年918日前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係附有始期之意思表示,依同前法理,縱甲○○主張依勞基法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契約為有理由,該意思表示亦需至同年918日始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惟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已因甲○○同年830日單方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於同年月15日發生終止契約效力,甲○○於同年911日所為於同年月18日終止契約意思表示自無從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係因甲○○以個人因素為由自請離職而於95915日生終止契約之效力,甲○○主張其於同年911日通知上○全科技於同年918日前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即已無從再發生依上開規定終止契約之效力。




 




    從而,甲○○依前揭勞基法之規定及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上○全科技給付資遣費666,333元,及自9510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