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見楊○○任職維護組期間之業績並非全然不佳,是亞太公司僅以98年第4季至99年第1季之業績狀況,即評定楊○○工作能力不足,尚非公平,楊○○99324日轉任開發組後,亞太公司分別於994月、6月及8月更改業績目標3次,分別以台幣計算,或區分外幣及台幣計算,或以重新區分新簽約客戶與舊客戶維護業績,亞太公司一再片面變動業績目標,計算方式亦不明確,況998月方更改楊○○之業績目標,相隔1個月餘,隨即於99923日以楊○○未達成業績目標,解雇楊○○,有違誠信。




 




    況楊○○原任維護組之業績,並未不佳,亞太公司甚至於99812日以函文,表示楊○○核評為第3級,果楊○○業績不佳,亞太公司並未記過或減薪,甚至為楊○○微幅加薪,顯見楊○○於維護組或開發組之業績表現,尚非不佳。




 




    亞太公司於993月甫調職至開發組擔任業務員,衡之常情,業務員經營其與商家之關係,需有累積相當之經驗及培養相當默契與人脈,楊○○僅任職12月,自無從與其他久任開發組同組勞工評比業績,以楊○○99324日調職至開發組,9945月間新簽約之商家雖僅為10家,其他員工均自較楊○○早於開發組任職,其績效係累積長達一年以上,其他員工累積之知識、經驗、人脈,均比楊○○為優勢,其評比自然較高於楊○○,為事理之常,難僅以績效成績,認定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等客觀上不能完成工作、或主觀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之情形。衡之企業經營,常對員工宣示年度應




  達成之營業目標,然若勞工未達成營業目標,或係勞工自身之工作能力,或係企業本身之經營策略等,其原因多端,不能因此即反推勞工未履行忠誠義務而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




 




    ○○職責固為開發客戶,以提升客戶之簽約及簽約客戶之刷卡金額,然簽約客戶之刷卡量之高低除與行銷部門之行銷策略規劃有關外,市場環境、產品可接受度、銷售價格高低、競爭對手策略等因素均可能影響銷售量,尚難因為行銷部門未能達到預定目標,即逕予認定擔任業務之勞工,已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




 




    況任何評比競賽勢必有排名前後而有敬陪末座者,是依楊○○之前述排名,充其量僅能證明楊○○之業績在亞太公司之排名較為後段,但尚不足以證明楊○○即屬主觀上有怠忽職守,甚或客觀上已達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




 




3)亞太公司以楊○○自調至開發組後即一再口頭向亞太公司總經理鄭○○承 諾其將達成亞太公司對於其新職位之期待,並多次表示其已與相關特約商店接洽,且該等商家亦同意將與亞太公司簽約,然該等商家事實上卻從未承諾將與亞太公司簽約,楊○○以消極、敷衍之工作態度,且給予主管不實之資訊,核屬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之不能勝任工作,並提出楊○○曾於998月份提交「WeeklyMeeting Update」報表1份,並寄發具體臚列相關業績目標及完成時間  之電子郵件1封為證,並傳訊亞太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陳述;楊○○未依據其報告取得商家之合約,楊○○並未積極處理,亦無執行力,楊○○未達到亞太公司所定之業績要求云云,為其論據。




 




   惟觀諸上開「WeeklyMeeting Update」報表及電子郵件所示,無非係一工作之預定計畫,既係預定之計畫,終局結果為何,即可能受外在許多因素而多有改變,不能以楊○○未達成計畫目標,即遽認亞太公司工作態度消極、敷衍,難以認定楊○○主觀上何怠忽職守之情形。




 




    至於亞太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前開陳述,仍係基於亞太公司所定之業績,據以認定楊○○不能勝任工作,惟勞工未達成業績,或係勞工自身之工作能力,或係企業本身之經營策略等,其原因多端,不能因此即反推勞工未履行忠誠義務而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已如前述,準此,亞太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之前開陳述,亦難為有利於亞太公司之認定。




 




4)再按,僱主對於違反紀律之勞工,施以懲戒處分,固係事業單位為維持經營秩序之目的所必須,惟其所採取之方式,不可逾越必要之程度,此即懲戒處分相當性原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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