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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至此似乎覺得內情並不單純加上中間人徐僅○曾服務於安泰人壽,且與徐進○交情非淺。但是徐進○卻透過公司向中國人壽投保有違常理於是中國人壽後續採取四種策略


(1)    刑事部份:告徐僅○詐欺。


(2)    民事部份:繼續針對給付保險金訴訟。


(3)    民事部份:告謝武○、謝雯、謝文○以及保險業務員徐僅○跟她的弟


                                弟陳璽等五人要求損害賠償。


(4)    民事部份:告受益人謝雯、謝文○兩確認保險關係不存在。


 


     刑事的部份89219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徐僅○無罪,中國人壽不服繼續上訴,9385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駁回中國人壽上訴。


 


  民事部份,針對給付保險金訴訟,891213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中國人壽敗訴,中國人壽不服繼續上訴,最高法院於90525日 依然判決中國人壽敗訴。


 


  民事部份,針對損害賠償訴訟,91514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國人壽敗訴,歷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最高法院,針對保險受益人謝武○、謝雯、謝文○三人部份,中國人壽依然敗訴。但針對保險業務員徐僅○跟她的弟弟陳璽○部份,則發回更審。


 


     此部份,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621日 判決中國人壽勝訴,判決徐僅○須給付中國人壽6,134,427以及自民國901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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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