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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至此似乎覺得內情並不單純,加上中間人徐僅○曾服務於安泰人壽,且與徐進○交情非淺。但是徐進○卻透過康☆公司向中國人壽投保,有違常理。於是中國人壽後續採取四種策略:
(1) 刑事部份:告徐僅○詐欺。
(2) 民事部份:繼續針對給付保險金訴訟。
(3) 民事部份:告謝武○、謝雯○、謝文○以及保險業務員徐僅○跟她的弟
弟陳璽○等五人,要求損害賠償。
(4) 民事部份:告受益人謝雯○、謝文○兩人確認保險關係不存在。
刑事的部份,89年2月19日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徐僅○無罪,中國人壽不服繼續上訴,93年8月5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駁回中國人壽上訴。
民事部份,針對給付保險金訴訟,89年12月13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中國人壽敗訴,中國人壽不服繼續上訴,最高法院於90年5月25日 依然判決中國人壽敗訴。
民事部份,針對損害賠償訴訟,91年5月14日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國人壽敗訴,歷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最高法院,針對保險受益人謝武○、謝雯○、謝文○三人部份,中國人壽依然敗訴。但針對保險業務員徐僅○跟她的弟弟陳璽○部份,則發回更審。
此部份,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6月21日 判決中國人壽勝訴,判決徐僅○須給付中國人壽6,134,427元,以及自民國90年1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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