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可見其解僱乃源於長期之營運不佳所致,並非肇因於金融海嘯;遑論起源自96年末美國的次貸風暴之金融海嘯,於97年間即對全球經濟造成影響,如國際貿易成長趨緩,台灣進出口貿易更受到巨大衝擊等,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即當為因應措施,要無足為其於982 月間解僱勞工乃屬突發之狀況之論據。


 


    是依社會一般通念,縱認事變不限於自然因素,尚包括人為之不可抗力,本件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之理由,解僱勞工,均非出自其事前所無法預估之「突發事件」或「事變」。


 


    此參其前係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 項通報桃園縣政府系爭勞工之資遣時,並未主張有該條但書所謂之「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 日內為之。」情事,而仍係遵該條本文規定之「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規定。


 


    亦明解僱當時,即便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認其解僱勞工係出於事變。


 


    此外,復未據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其解僱勞工係因「突發事件」或「事變」而起,是其上開主張,自無可採。綜上所述,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張均無可採。


 


    桃園縣政府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規定,裁處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鍰10萬元,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猶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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