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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又「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算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為醫師法第12條之1定有明文。醫師朱○○、吳○○既負有告知病患或其家屬病情、治療方針、用藥等義務,衡情應無不告知其診療結果判斷及用藥安排之原因。




 




    尤以目前醫病關係狀態,上開醫師既均開給高血壓藥物,為免醫療糾紛,則請病患注意血壓,並囑咐保持血壓穩定,當為醫師之診治程序。且縱上述醫師未主動告知,然病患既至醫院就診,並經醫師開給藥物,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自無不詢問醫師診察結果以及開給之藥物其用途之理,再參以黃○○自91415日至25 日期間,不過10日期間即4度至上開醫院就醫,堪見黃○○應係注意身體健康之人,是其對於醫師診治之意見或審給藥之內容,尤無疏忽而不為詢問之可能。




 




    是甲○○否認黃○○於投保系爭保險契約之前曾經醫師告知有高血壓症狀云云,要難採信。




 




4)甲○○雖主張係因黃○○已年逾六十,可能因感冒、情緒、季節因素而血壓上升,係屬偶發性質云云。惟查收縮壓達140、舒張壓達90即為高血壓,而黃○○血壓陡升,收縮壓高達180,舒張壓高達100,已屬危險程度。




 




    而台大醫院回函稱「據病歷所載,病患黃○○先生曾於910415日有一次高血壓之記錄,並服用二週的降血壓藥」,再參以馬偕醫院病歷所載,黃○○於該院住院期間,收縮壓持續於140以上者居多,堪見甲○○主張黃○○係因季節、運動等因素,致血壓偶然上升云云,尚難採信。




 




    至黃○○於建○醫院密集就診後,至長庚醫院就診前之期間,全無其他血壓記錄,或係因黃○○未遵醫囑,持續追蹤所致,尚難執此認黃○○之高血壓係一偶發性。




 




5)黃○○於9263日經安泰人壽之業務員陳○○交付書面詢問事項時,對其中之十二、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下列壽險部分告知事項,是否有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A.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以上或舒張壓90以上)」乙節,黃○○係勾選「否」,此有安泰人壽提出之詢問事項表可證,並為甲○○所不爭執。而黃○○於投保前應已知悉其為高血壓病之人,業如前述,其於安泰人壽書面訊問時竟未據實以告,顯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至明。




 




(二)安泰人壽之解除契約是否已逾一個月之除斥期間?其解除契約是否合法?




 




    甲○○主張黃○○曾於92103日因白內障在建○醫院手術,並於921028日向安泰人壽申請理賠,安泰人壽於921223日再次向建○醫院調閱黃○○病歷,顯見安泰人壽早在921223日前即已知有解除原因,然卻遲至9326日始發函解除契約,已超過一個月內解除契約除斥期間,安泰人壽解除契約自屬無效等語。




 




    惟為安泰人壽所否認,抗辯其係於93129日收受建○醫院補強病歷回函後始知悉有解除契約原因,於9326日發函,黃○○於同年月17日收受,通知尚未逾一個月解除契約期間,解除契約自屬合法云云。經查: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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