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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誠人壽業務員銘不當外洩客戶投保資料,致客戶權益受損,客戶向保誠人壽求償,保誠人壽賠償客戶20萬元後,轉向要求業務員蔡銘賠償,蔡銘置之不理,保誠人壽於是從蔡銘的獎金中扣除。


 


    此行為被蔡銘向台南縣政府申訴,導致保誠人壽被處罰緩新台幣6,000元。保誠人壽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保誠人壽主張因蔡銘之違法揭露保戶個人資料而受有20萬元之損害,所以保誠人壽對蔡銘已有損害賠償債權,保誠人壽就此一已發生之損害,依抵銷之方式,就應給付予蔡銘之「9512月份業務津貼及業績獎金8,974元」之債務為抵銷,自屬合法有效,而使蔡銘上開債權歸於消滅。


 


    故保誠人壽並無台南縣政府所謂「未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給付工資」或訴願決定所謂「未全額給付工資」之違法云云,求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判決。


 


    臺南縣政府則主張:按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之預扣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雇主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雇主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雇主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


 


    另勞工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賴以維生之部分,本不得為查封標的而強制執行,自不得主張抵銷。故雇主應於何時給付勞工工資,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已有明定,雇主應按期給付,依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仍不得逕予預扣勞工薪責作為賠償費用等語。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l款分別定有明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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