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知世○健身事業原則上雖有將甲○○調動至世界健身公司其他分公司之權限,惟為保障勞工權益,仍應就該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調職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勞工因調職所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是否就社會一般通念檢視,該調職命令將使勞工承受難忍及不合理之不利益,而為綜合之考量。
3.世○健身事業係於102年1月15日發布系爭調職命令,調職通知書內容記載「因應公司營運需求,經多方考量後將派遣台端將工作地點由西門店遷調至夢時代店。此調職書即日起生效,並請於102年1月21日上午10點至夢時代店報到。因調動地點較遠,公司會給予津貼補助」等內容,有該調職通知書在卷可參。
世○健身事業雖辯稱系爭調職命令係為更換環境激勵甲○○工作鬥志,未變動甲○○職務及薪資等工作條件,WGM之每日津貼與AGM之日薪相當,且因路途遙遠願提供津貼云云,然查甲○○主張世○健身事業前於 101年12月間以其業績未達目標、要將其職務由AGM調整為WGM為由,要求其簽署調職申請書,惟並未提出新職務之薪資條件,約 1個月後才提出使甲○○處於重新試用階段、適用期薪資為32,000元、通過試用期後為4 萬元之薪資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甲○○並未同意簽署等情,有調職申請書、薪資計畫及同意書在卷可參)。
觀之系爭計畫相較甲○○原職務薪資內容,甲○○除由正式職務轉為可能於試用期滿遭不續用之試用人員外,其擔任 WGM試用期間之底薪加計津貼總和僅有32,000元,試用期通過之底薪加計津貼總和亦僅有40,000元,遠不如原擔任 AGM之底薪加計津貼總和為62,500元,顯屬不利甲○○之工作條件變動,且雖由甲○○以簽署調職申請書之方式提出,然依其簽署過程、方式、內容可知,實係世○健身事業以甲○○業績未達目標為由,對甲○○提出之工作條件變動。
4.世○健身事業雖辯稱系爭計畫未與甲○○達成共識,世○健身事業仍依甲○○原職務支付相當之薪資,並未違反勞動契約云云,惟查,甲○○拒簽系爭計畫之同意書後,世○健身事業店經理乙○○(英文名Simon)於102年1月7日對甲○○表示:「我覺得你有簽沒簽,其實都會一樣,你不簽公司還是會叫你簽」、「 丙○○(即世○健身事業公司執行長)的意思是說,是 WGM的薪資計畫,如果你選擇不簽,他還是有辦法叫你簽」、「你想老闆 丙○○的個性,如果你不簽,你就黑掉」、「如果這個你不簽,讓老闆直接來找你,你要想到最後的後路, 丙○○就說他喜歡聽話的員工,他有跟我講Karl為什麼走,因為他不聽話,Nick為什麼離開,他不聽話,他就想盡辦法,要怎麼處理我不知道,這對你自己是很大的影響」等語,有原審卷附通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為憑。
世○健身事業旋即於同年月15日發佈系爭調職命令,甲○○遂於同日向丙○○反映調職至高雄太遠、是否有其他方式,丙○○則由其秘書Alen翻譯向甲○○表示:「有兩個選擇,第一個就是你到那邊任職,星期五的時候,或者是說你可以離職」、「那你就說我不想簽這樣的薪資計畫,這樣太麻煩了,所以就是直接,反正就是18日去Dream Mall報到,或者是說,那你就離職」、「就是很簡單的,就是18日,就是到那邊,或者是說,做一個離職的動作」、「然後就是說,我們不想簽這個計畫,那我們也沒有想要跟你玩這遊戲」、「當然就是你也可以想一下,這是你的選擇,你可以選擇禮拜五到Dream Mall報到或者是做離職的動作」等語。
世○健身事業並於甲○○拒絕於同年月21日前往高雄報到後,隨即於翌日(22日)發佈記大過乙次之懲處命令,亦有Internal Memo 內部通知、上開通話錄音光碟及譯文附卷為憑。
由世○健身事業公司店經理、營運長與甲○○上開對話時間、內容可知,世○健身事業係以要甲○○接受系爭計畫為目的,先於 102年1月7日以甲○○不簽署公司亦會要其簽署、會黑掉、老闆會想辦法處理等語,迫使甲○○考慮接受系爭計畫,再旋即於102年1月15日發布系爭調職命令,將甲○○工作地點遷調至與原工作地點有相當距離之高雄夢時代店,如甲○○不願至新地點任職則請其離職,且於102年1月22日即以甲○○拒絕調動而予以記大過乙次等情,足認係濫用調職權限作為原告未簽署系爭計畫之懲處或報復手段,或迫使甲○○自動離職,而具有不當之動機。
5.世○健身事業復辯稱片面調動甲○○工作,係因甲○○業績不佳、調職係為激發其發展可能性云云,惟依證人乙○○證稱:並未與甲○○談過如調往高雄夢時代店後如何處理業務,僅認甲○○可以憑藉他的經驗可以勝任,但為何這樣認為,這是世○健身事業公司的考量,除了調甲○○去高雄夢時代外,只有將甲○○調成西門店 WGM的方案,沒有其他激勵甲○○的方式,給予甲○○多少的津貼補助則是公司決定等詞,足認甲○○之業績未達要求一事縱然為真,惟是否必須調動至與甲○○原生活地點距離甚遠之高雄夢時代店,始有改善之機會,實屬有疑。
*關鍵字:勞動規劃、開除、員工資遣雇主、調動五原則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richardchu88.pixnet.net/blog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