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3.面對以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之受害,國家可不可以或者應不應該設法彌補?基於社會補償責任的思維應為肯定:

 

(1)按所謂社會補償,即國家本於社會國原則的精神,基於衡平性及合目的性之考量,就若干人民對國家並無請求權之損失,主動給予一定補償,藉以實現社會正義,此類社會補償給予與否,國家有完全的裁量空間,人民並無憲法上之請求權可言,補償額度亦為單純的政策考量,而不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標準,最典型之類型為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之損害所給予之救濟。

 

   社會補償責任的發展成形晚於國家賠償責任與犧牲補償,其功能在補傳統國家賠償責任與犧牲補償責任之不足,因國家賠償責任嚴格限於公務員行為之違法、有責,以及行為與損害之相當因果關係,犧牲補償又侷限於為公益的特別犧牲,導致某些情形,人民的損害,即使與國家的作為或不作為間存有一定因果關係,依然無從獲取賠償或補償,有鑑於此,發展出以社會國的社會連帶思維作為理論基礎,以求彌補對人民的虧欠。

 

(2)又,社會補償乃具有因性之社會福利措施,係以特定事件產生之損害為補償給付,此與社會促進之無因性社會救助,目的純粹在扶助弱勢有別。一般而言,社會國的無因性給付,國家對於給付種類、內容與範圍等的決定享有較大的政策裁量空間,如果是選擇金錢給付,其性質可能是津貼、補助,也可能是無息或低利貸款。

 

   反之,在有因性的社會補償給付,國家對於給付種類、內容與範圍等的決定,固然原則上還是擁有相當裁量空間,但目的既在補償,國家的政策裁量空間,勢必較社會促進之無因性給付更為緊縮;且因所進行者為補償,國家始能成為補償義務之歸屬主體,自應受各公法規範之控管。

 

4.於本件可以觀察到勞委會擬透過貸款實施要點之運作,達成其對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之補償:

 

(1)由於補償責任是離不開金錢(無論是補貼或貸款),而政府部門的金錢是透過預算制度控管,是以找到財源及找到得以動支財源的法源,是勞委會的第一要務。

 

(2)如前所述,在85、86年間勞工立法不甚健全,不但制定的法律數量少,且其規範內容亦不周全,勞委會乃以當時的就業服務法第24條:「按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一、負擔家計婦女。二、中高齡者。三、殘障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第2 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暨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 條第2 款:「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二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就業促進事項。」為其依據,制訂系爭貸款實施要點。相較於91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上開修正前就業服務法第24條固然沒有「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規定,但也沒有得辦理各類型貸款之明文,如何可以在肯定採取辦理貸款方式是依法行政的同時,卻又質疑採取發給津貼或補助金方式的合法性?

 

   實則無論補助或貸款,均可自修正前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指之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就業,且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等規定,依社會國精神,做一個合乎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即可得出。

 

   況在當時,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與今日不可同日而語,更況且所涉及的並不是干涉行政的領域。因此就業服務法第24條嗣後於第1 項增訂「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並增訂第3 項「第1 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應解讀為立法者對於近年來(尤其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所發展並形成之國家於給付行政領域亦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回應而已。

 

(3)勞委會於86年5 月31日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第3 次臨時會議提出貸款實施要點草案以供討論,依其中委員陳繼盛發言:「1.動用就業安定基金作雇主積欠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墊償,依法無據。2.細酌『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草案』,均以積欠資遣費及退休金之償還為實施目標,顯有假就業貸款之名,行資遣費或退休金墊償之責,實質上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 條之規定。3.本人贊成在失業保險制度未施行前以就業安定基金協助勞工解決失業問題並促進就業安全,但絕對不贊成以就業安定基金作實質上代償債務之用途... 」

 

   委員吳忠吉發言:「本案應考量長期負面效果,將來如再發生類似事件,勞委會是否又秉持相同方式解決?」委員郭吉仁發言:「原則上贊成。惟此措施並非一常態制度,乃係屬臨時性因應措施... 」委員邱清輝發言:「本人支持本案,且基金亦應據此擴大使用,以解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問題。」等語以觀,於會議中確實曾就有關代償即採貸款免償還之方式加以討論,是否得到支持,沒有足夠的證明,但至少可以證明勞委會得以採立貸款契約之方式來彌補對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之虧欠。

 

(4)承前所述,有因性的社會補償其給付種類、內容與範圍,通常應較無因性給付為優,否則會遭輕重失衡、體系錯亂之譏。惟於茲應予強調者,存在與當為於現實中不見得是一致的,例如行政機關理應依法行政,何以現實中,包括本件,行政機關卻未依法盡其職責。具體就本件而言,如由國家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用償還),透過社會國補償責任有因性給付理論,可以說明及支持,則由國家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惟要求償還,則國家所負之補償責任僅係減縮,自仍得透過社會國補償責任有因性給付理論,得到說明及支持。申言之,本件由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有因性給付理論,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會因為要不要償還,而異其補償責任之性質。

 

(七)綜上說明,本件勞委會職訓局基於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機關之地位,對於 85 年 9 月 15 日關廠歇業之聯福公司失業勞工即甲○○,撥給國家所給與之有因性補償給付(無論要不要償還),既係基於社會國精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貸款實施要點等公法規範而來,則其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此等公法之規範,則勞委會職訓局於撥款前,要求甲○○、乙○○等簽立的系爭契約當亦屬公法契約而無疑。從而,本件因上開撥款而生之爭議,自屬公法上之爭議,本院對之有審判權。

 

(八)依前開之說明,可見勞委會職訓局猶於本件主張系爭契約為私法契約之不可採,茲再說明如下:

 

1.關於勞委會職訓局主張如基於補償責任,應該只要有符合要件者即應給付貸款金額,惟亦確有符合上開條件卻因個人債信不佳,不具還款能力,而於申請貸款時,即被拒絕之案例云云。

 

   查本件甲○○係85年9 月15日關廠歇業之聯福公司失業勞工,已如前述,且查其於關廠歇業時已51歲、工作年資17年5 月(接近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願退休之資格)、最近 6 個月平均工資為 25,139 元(此有勞工申請表在本院卷第 24 頁可按),則勞委會職訓局撥款 483,622元,核係在其遭雇主積欠之資遣費與退休金之範圍內(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及第 55 條參照)(勞委會職訓局亦不爭此金額係經其審核確認之結果,只是主張其係就年資、資力等併為考量)是甲○○、乙○○主張勞委會職訓局係就甲○○之受害予以彌補自屬有據。

 

   至勞委會職訓局所指之個案,姓名均予部分遮蔽,無從查證,縱認屬實,依前所述,貸款亦係補償給付方式之一種,勞委會職訓局予以徵信,並無損於補償給付之性質。

 

2.關於勞委會職訓局主張由系爭契約明定借貸期間、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連帶保證人及合意管轄之約定等內容觀之,雙方係就消費借貸之私法關係而為約定,尚難僅以勞委會職訓局為政府機關,即認系爭契約屬公法上之契約關係云云。

 

   按貸款期間及金額等約定非僅限於依民事法律關係所締結之消費借貸契約始能記載,且系爭契約之法令依據為具公法性質之貸款實施要點已如前述,此均不足以推翻該契約所具之公法性質;至合意管轄之約定,於89年7 月1日現行行政訴訟法施行前,行政訴訟並無給付訴訟之類型,關於公法上契約之爭議均須借助普通法院審理,此亦無足證明於86年12月2 日簽立的系爭契約屬私法契約之必然性。再者,本院認系爭契約屬公法性質,其理由詳如前述,並無勞委會職訓局所指之僅以契約主體而為論斷。

 

 

*關鍵字:風險規劃,社會保險、就業保險、勞動規劃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richardchu88.pixnet.net/blog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