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勞工領取之加班費、各項津貼如具有「經常性給與」之要件,即屬工資。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之規定,係就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 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其中有關「基本工薪」(即最低工資僅係保障最低之勞動所得)不計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規定而已,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文排除加班費為工資(月投保薪資)之規定,尚有誤會。
2.徐○○任職啟○公司之99年6月起迄99年12月止,除99年12月因病住院未領有加班費外,99年6月-11月分別領有16,278元、26,756元、15,600元、16,030元、24,951元、18,076元之加班費;自99年7月起迄99年11月止,每月均領有 環境津貼2,000元, 有提出徐○○各月份之薪資表可憑。
參以, 證人即啟○公司管理部經理高○○證稱:「(問:公司員工薪資如何計算?)底薪都一樣,依照學歷而決定底薪。國、高中底薪1萬8千元、大學2萬元、碩士2萬2千元。(問: 其他還有什麼薪資項目?)加班費、績效獎金、環境津貼、技術獎金、全勤…(問:環境津貼如何給付?)公司採輪調制度,輪到鍋爐區工作,視其工作態度及情況、工作環境等…(問:徐○○輪調到鍋爐多久?)約7、8個月。(問:是否這7、8個月都有環境津貼的評估?)是的。(問:徐○○是否每月都有拿到環境津貼?)是的…(問:有無沒有發放環境津貼的情況?)沒有,每個人都有發放。因為金額是從0-3000元,視每人的表現給付。徐○○大概都是領到2000元的環境津貼…」等語,
足認徐○○所領取之加班費及環境津貼,均屬經常性給與,均為工資之一部。
據上,主張徐○○領取之加班費、環境津貼均屬工資,均應列入月投保之薪資等語,應可採信;抗辯該等給付非屬工資,不列入投保薪資云云,非可採信。
(四) 甲等四人主張:徐○○99年10月至99年12月存入徐○○薪資帳戶之薪資分別為37,505元、46,426元、39,551元,其死亡前3個月之月投保薪資應為41,160元云云;甲等四人則抗辯:徐○○於99年12月1日起至99年12月26日死亡, 雖均請病假,但伊仍給付99年12月份薪資10,553元,本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以徐○○99年7-12月領得之薪資計算等語。經查:
1.本條例第19條第3 項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方式計算:(3)其他現金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2.徐○○於99年12月26日死亡時仍係啟○公司之勞工,啟○公司以徐○○月薪18,000元,12月本薪16,200元(扣除12月26-31日6天,每天600元,小計1,800元);扣除請假6天,每天900元,小計5,400元;扣除勞保費247元,
合計給付徐○○迄於99年12月25日之薪資10,553元,業據甲等四人提出徐○○之薪資明細為證,甲等四人不否認甲○○收受該款項,自堪認該10,553元係徐○○迄於99年12月25日所領得之薪資。
雖否認該10,553元係徐○○99年12月份之薪資云云,但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不足採信。是徐○○於99年12月26日死亡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自99年12月25日回溯6月至99年6月26日。
3.徐○○未扣除勞、健保費並加計加班費、環境津貼、全勤獎金為37,928元(每日1,2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0,706元、37,600元、38,030元、46,951元、40,076元、10,800元,有提出之薪資明細可憑,計算徐○○99年12月25日回溯6月至99年6月26日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8,414元{〔(1264×5)+50706+37600+38030+46951+40076+10800〕÷6=38414,元以下四捨五入}。
4.據上,主張徐○○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8,414元,依勞工保險條例投保薪資分級表所示,係屬投保薪資等級第19級(見原審卷第110 頁即月薪資總額在38,201元至40,100元),則主張公司應以月投保薪資40,100元、日投保薪資1,337元, 為徐○○投保勞工保險之範圍內,應可採信。
(五) 甲等四人主張:公司為徐○○月投保薪資18,300元,致丙○○、乙○○及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所得領取之遺屬津貼短少685,800元〔(00000000000)×30=00000〕;徐阿蕊得領取之喪葬津貼短少114,300元〔(00000000000)×5=114300〕等語;公司則予否認。 經查: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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