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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公司沒有幫保全員投保勞保,之後保全員離職,離職後沒多久就因病身故,保全員的父親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死亡給付,勞保局當然不予給付,保全員的父親要求保全公司損害賠償時,保全公司卻說該保全員之前無故連續曠工超過3 日,公司已經依照勞基法規定解除雙方勞動契約,所以保全公司沒有義務賠償。


 


    保全員的父親該怎麼辦呢?請看以下這一則判決。


 


    賜自963月起至971014日止,任職於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公司),擔任保全員,每月領有薪資20,660元。


 


    賜於981014日因肺結核、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甲○○係汪賜之父親,也是唯一繼承人,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汪賜之死亡給付,並於9711月接獲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給付。


 


    經甲○○調查後知悉寶公司於汪賜任職期間,竟未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致甲○○無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0條請求權之適用。


 


    而汪賜之勞保年資,縱不計入於寶公司任職期間之年資,然自74920日起至951120日止,總投保年資亦有611個月,則甲○○可請領之保險給付金額,於喪葬津貼部分為103,300元,遺屬津貼部分為619,800元,以上共計723,100元。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向寶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汪賜與寶公司之勞動契約是否已因寶公司之公告而終止?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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