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發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再分別於94年4 月11及94年5 月5 日
通知阿爾發提示本期帳簿、文據供核,惟阿爾發逾期未能提示,國稅局乃以94年8 月24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40206802號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阿爾發猶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雙方的爭論點在於:
(一)阿爾發主要之營業項目及性質為何?究屬人力仲介業或廣播電視節目製
作、發行業?國稅局按同業利潤所得30% 核定系爭所得額,有無違誤?
阿爾發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4,831,500元,並按行業代號8530-12(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700,960 元,經國稅局初核暫按書面審查,從其申報核定在案;嗣財政部賦稅署發函,請阿爾發提示本期帳簿、文據供核,惟阿爾發逾期未提示等情,為本院所確認之事實,已如前述。
在初查階段,國稅局既已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2 項規定,發函命阿爾發於規定時間內補正帳簿、文據送交調查,阿爾發為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
帳簿憑證辦法第2 條第4 款所稱「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本應依規定提示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等帳簿及相關文據,但卻始終未提示供國稅局勾稽並核對,以證明其申報資料為真實,即有不提示帳簿、文據之情形,自難謂已善盡上開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提示義務。
從而,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3 項規定,以所查得知資料及按行業代號7901-12 人力仲介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0% ,核定營業淨利為7,449,450 元,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781 元,核定全年所得額為7, 450,231 元,即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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