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金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行政函釋說明二:「旨揭修正示範條款自95年10月1日起實施,....... 惟旨揭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前(簡稱舊表)、後(簡稱新表)保險業所銷售之各類保險商品,其新、舊表之適用及商品送審方式,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2. 有效契約: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舊表)辦理。........ 各年期人壽保險商品之完全殘廢項目因未修正,仍依現行7項殘廢程度(同舊表第1級第1項至第7項)辦理,其新契約及有效契約尚無涉前述新、舊表適用問題。....... 」。
查甲○○所投保之○○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之保險期間係屬長年期,並
非一年期以下之保險商品,且該契約仍為有效契約,揆諸前開說明,○○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應依原契約之條款辦理,即適用95年10月1日前實施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舊表)。
按95年10月1日前實施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即舊表第一級第七項之殘廢程度:「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註四)。」;舊表註四:「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
準此,符合舊表第一級第七項之殘廢程度者需就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居、步行、入浴等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之「全部」,皆須他人扶助。
由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覆之內容以觀,甲○○對於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居、步行、入浴等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並非全部皆不能自己為之,據此,甲○○之症狀未符合舊表第一級第七項之殘廢程度。
法官判決國泰人壽應給付甲○○45萬元,及自97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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