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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財政部公佈的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就是不用提供買賣


合約書,也不管實際虧損、獲利,直接依下列標準計算交易所得。


 


〈一〉直轄市部分: 95年)


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2、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2、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依此方式假設出售的房屋坐落於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則交易所得就認定是250,000。倪哥就是因為沒有提出買賣合約書,所以國稅局就直接用第二種方式來認定所得。


 


    節稅之道 賣出房屋如果有獲利,此時先比較第一種與第二種何者方式計算出來的所得較低?就用那種方式申報。


 


    因為獲利所增加的所得稅,當然不能就這樣算了。接下來再提供另一個節稅之道 就是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把這筆多繳出去的稅拿回來。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白話的講,就是兩年內買的房子比賣出去的房子貴,可以把因為賣房子繳的稅拿回來。我特別將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有關的規定整理如下


 


1所謂「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


      用之房屋。


2重購房屋,其價款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款。


3納稅義務人出售(購買)自用住宅房屋,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


       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者。


4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不能再申請重購退


       稅。


5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但如果賣出房屋有虧損該如何節稅呢節稅之道 一定要採取第一種的


報方式來證明虧損,並向國稅局報備,核發財產損失證明單,來扣抵未來3


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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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