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財政部公佈的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就是不用提供買賣
合約書,也不管實際虧損、獲利,直接依下列標準計算交易所得。
〈一〉直轄市部分: (95年)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2、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
2、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依此方式,假設出售的房屋坐落於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則交易所得就認定是250,000元。倪哥就是因為沒有提出買賣合約書,所以國稅局就直接用第二種方式來認定所得。
節稅之道 → 賣出房屋如果有獲利,此時先比較第一種與第二種何者方式計算出來的所得較低?就用那種方式申報。
因為獲利所增加的所得稅,當然不能就這樣算了。接下來再提供另一個節稅之道 → 就是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把這筆多繳出去的稅拿回來。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白話的講,就是兩年內買的房子比賣出去的房子貴,可以把因為賣房子繳的稅拿回來。我特別將「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有關的規定,整理如下:
1、所謂「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
用之房屋。
2、重購房屋,其價款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款。
3、納稅義務人出售(購買)自用住宅房屋,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
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者。
4、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不能再申請重購退
稅。
5、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但如果賣出房屋有虧損,該如何節稅呢?節稅之道 → 一定要採取第一種的
申報方式來證明虧損,並向國稅局報備,核發財產損失證明單,來扣抵未來3
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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