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97年全球突然引爆百年未有之金融大海嘯,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不成,僅能調整業務方向以求生存,於第一時間依法通報桃園縣政府函送「資遣通報名冊」,桃園縣政府於98年3 月6 日發文要求補件,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並於同年月12日函報「大量解僱計畫書」。
且據勞委會95年10月5 日勞資三字第0950042398號函釋意旨,應可認為全球性金融風暴屬「突發事件」,況且,若稱任何人都能控制及預知景氣變化,顯與常情不符。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雖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係因97年全球突然引爆百年未有之金融大海嘯,現金增資不成,僅能調整業務方向以求生存,依勞委會95年10月5 日勞資三字第0950042398號函釋意旨,應可認為全球性金融風暴屬「突發事件」或「事變」,不應受60日前將解僱通知書通知主管機關,並公告揭示之限制;桃園縣政府認為全球性金融大海嘯屬於人力所能控制及預知,應負舉證責任云云。
惟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係在規範雇主因經濟性因素之故必須大量解僱勞工時,強制雇主落實告知、協商及通報等義務,使工會、勞方代表或全體勞工於此過程中有預先參與之機會,亦俾利主管機關能及早介入因應,於必
要時提供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相關協助,以保障勞工工作權,進而降低大量解僱事件對社會之衝擊。
故同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合乎同法第2 條規定情事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不能控制及預見之緊急事故外,始不受60日之限制。
否則,同法第17條定有處罰規定,依此該法條即具強制規定性質,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自得據以處罰。
如前所述,奧古斯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等事由,解僱員工11人,依其98年3 月30日呈桃園縣政府函載:「本公司雖在長期虧損狀況下,在3 年內仍致力於研發及生產及推廣業務為目標。於2 月6 日召開股東會告知公司的營運面臨前所未有之狀況,並交由董事會同時做現金增資來支付員工薪資及積欠貨款…立即向各股東電訪…得知9 成8 之股東表示確定不願再現金增資…又唯一有希望之訂單確認在半年內無法取得…為使公司能夠持續,不致關門大吉…立即於2 月中旬忍痛決議以精簡人力以應困難環境…」。
朱惠斌
留言列表